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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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1 0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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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3月26日经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李克强

2019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订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7次会议(2009年7月20日)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咨询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判断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咨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告知。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价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计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计划草案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纠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是地方特色食品,不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实施,并提前公布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国家或者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或者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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