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职权 2019公司法公司机构设置介绍 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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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2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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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一些比较常见的机构主要是人事部门、企业规划部门、市场部门、财务部门、法律服务部门等。公司中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然后我国公司法没有强制规定公司必须设立哪些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司决定的。

一、公司法公司的主要机构设置有哪些?

企业中常见的管理机构有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计划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组织设置的原则:

1)任务和目标原则

2)专业分工与协调原则

3)统一指挥原则

4)有效管理原则

5)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6)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

7)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8)实施和监督机构分开的原则

9)精简机构的原则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董事的选举和更换,以及相关董事报酬的确定。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此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授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3.股东大会如何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一名董事。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情况。

临时提案:个人或集体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入本公司,直至股东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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