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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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16: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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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全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届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

《辽宁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高效便捷的政府环境

第四章规范司法和法治环境

第五章是诚实开放的人文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经营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经营环境职责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经营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本行政区域经营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商务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务环境建设。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经营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经营环境,应当遵循法治、国际化和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诚实守信、诚实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经营环境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商务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务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价,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商务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经营环境的激励机制,对优化经营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模式,揭露营商环境负面影响的典型案例,让每个人都成为营商环境,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受到平等保护,禁止颁布实施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从而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以进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创业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受理设立企业申请之日起至完成之日止,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成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纳税服务标准,确保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应充分征求各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纳税流程,拓宽纳税渠道,简化涉税信息,缩短纳税时间,提高纳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进“许可证分离”改革,建立健全许可证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可以通过事后监督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引导服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便利性和贷款申请率。

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种非法收费,降低附加融资成本,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和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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