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男教师加班用餐猝死为什么不算是工伤?什么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

编辑:
发布时间: 2020-12-31 16:12:45
分享:

什么是工伤?

在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百科全书》中,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但是,即使员工不在生产劳动岗位,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恶劣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于工伤。也就是职业病要包括在内。

为什么猝死不是男老师加班造成的?

2017年,山西省稷山县一名90后男教师在夏季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次认定该情况不是工伤,给出的理由是“非工作时间,他没有在工作中死亡”。

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经调查核实,男教师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将于2014年9月1日实施,《条例》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况。

《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下班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住所、经常住所和宿舍;

(二)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住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

(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的;

(四)在合理时间内,在其他合理路线上上下班的。

相关阅读
热门精选
孩子 皮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