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学士不再招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发布的《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二级学位学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士学位有三种类型:副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为了做好工作,将设立三年过渡期。文件还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
未获得第二个学士学位的原因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第二学士学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应急人才培养渠道,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十分薄弱和我国的实际人才结构,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为弥补研究生教育的不足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届学士学位学生。
“为了做好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将设立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时期,高校要主动实现现有政策法规的有序过渡,切实维护学生利益。”该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高校将按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高校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各高校将于2022年实施《办法》。
此外,新办法还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授予质量的评估体系和抽查体系。加强学士学位质量监管。
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属于不同层次的本科后教育,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培养研究生是一样的方式。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需经教育部审批,只有已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才有权利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仅限于一些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
入学已通过统考或政法干警考试,部分学校只招收本校学生和双班本科生。
教育部现行文件中,没有提及双学位或相关文件。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通过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组织的资格考试、入学考试和考核,择优录取。考生必须全日制学习两年。英语输入难度参考四六级。
通过各科考试,取得毕业和学士学位的,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薪与研究生相同;未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仍按本科毕业生处理。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包括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本科、第二学士等。)同一学习期间只能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