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维权妇女公司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奔驰维权车主薛某某所在的上海京基公司被裁定破产。根据裁决,6家公司以上海京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海京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一般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明显丧失偿付能力可能性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本法未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启动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具有效力。
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进行审查, 并决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应当清算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陈述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理智
第十条债权
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决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时,还应当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名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债权备案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管理员的姓名和处理交易的地址;
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将财产交付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
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问题;
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