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计算 2019年山东病假工资规定 2019年山东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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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1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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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丰富的当今社会,很难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有了工作后会有很多问题。最关心的一个是病假后工资怎么算,劳动法怎么规定。不同地方的规定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你知道最新的2017山东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一系列问题吗?

一、职工患病期间工资的计算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3.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认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食品补贴、特殊工作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工作条件下的津贴以及社会保险待遇。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疾和绝症的,医疗补助费也应增加,重疾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二、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计算病假工资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另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一)病假工资的基数根据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为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岗位(岗位)月工资的70%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此外,按照上述三项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计算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

3连续工龄不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

⑤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100%工资。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服务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不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

(3)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支付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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