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为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促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发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如下: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促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发展,提高公民体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服务和保障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全民健身工作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
(二)指导和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3)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规范化;
(4)发布科学健身指南,引导群众科学健身;
(5)管理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供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推进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点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