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党群工作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群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小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建立的领导组织,在本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行使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新时期党团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集中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四条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旗帜鲜明的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政治行动上高度一致;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承担治党的主要责任,贯彻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群活力和力量,促进良好政治局面的形成;
(四)坚持按照党章和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坚持正确的领导作风,实现党组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据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的统一。
第五条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群工作的领导。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
党委组织部负责党组成立审核、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工委等工作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党员领导成员超过三人的,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组。
第七条下列单位一般应当成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CPPCC、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机构(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机构;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4)中层管理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相关管理委员会;
(六)其他需要成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经党中央批准,下列单位可以成立党组:
(一)国家重要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成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下列单位一般不成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党员少于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设立或合署办公;
(三)由党的机关主持或者管理,列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
(5)共青团组织;
(6)中层管理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CPPCC,应当设立党组织。
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和CPPCC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组织。
如果人大常委会、政府和CPPCC成立党组,办公厅(室)将不再成立党组。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组: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符合行业和系统管理需要,国务院直属有关机构和中央人民团体所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成立党组织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成立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