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e租宝 e租宝发展历史 e租宝违法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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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07: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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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租赁发展史上的电子租赁违法事件述评

电子租赁发展历史

2014年2月25日,金(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

2014年7月21日,电子租赁平台上线

2014年12月2日,《电租年度享受》、《电租月度享受》上线发布

2014年12月22日,《E租乐盈》在线发布

2014年12月28日,《e租享受》《e租享受》《e租享受》在线发布

2015年12月8日,电子租赁宝涉嫌非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

电子租赁违法事件

被调查

2015年12月8日,金(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电子租赁”网站涉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

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16日,多家公安机关通过官方微博向公众通报了电子租赁案的进展情况。广东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厅、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先后发布报警,称当地相关公安机关已对“电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扣押涉案资产。

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逮捕了丁宁等虞城司主要负责人。

2016年1月,易人宝一直标榜自己是融资租赁的P2P商业模式。在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后,不少投资者将融资租赁的P2P等同于自我膨胀,抽回资金规避风险。

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电租宝”平台涉案人员21人经北京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其中,“电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雨城集团执行董事会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此外,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还逮捕了一批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电子租赁宝”案中查出的各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投资人员

2016年2月13日,公安部组织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者信息登记平台从此正式上线,并首次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易人宝”及其关联公司投资者开放(登记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

依法处理

2016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曹建明说:检察机关严厉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人员1.2791万人,依法处理“电子租赁宝”非法集资案等重大案件。

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上发布公告称,“电子租赁宝”、“芝麻金融”等18万多起非法集资案件已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者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登记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公安机关专案组已经登记了一些投资者的信息,并开始了初步检查。

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座谈会提供的材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对典型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调查和处罚情况。资料显示,电租共涉及ID901294个用户ID,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其中,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了约15亿元给妻子、爱人、员工、个人送礼。

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电子租赁宝”案件专案组宣布,公安机关已完成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审查并反馈结果。未通过审查的投资者可在2016年6月13日至7月13日期间提交审查申请。

2016年7月18日,公安机关“电子租赁宝”案件专案组在“非法集资案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发布“电子租赁宝案件公告(六)”,告知电子租赁宝案件投资人身份信息审查申请已结束。

2016年7月18日,公安机关“电子租赁宝”案件专案组在“非法集资案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发布“电子租赁宝案件公告(六)”,告知电子租赁宝案件投资人身份信息审查申请已结束。该通知还提到,正在对电子租赁宝进行司法审计,以便尽快启动投资信息审计。申请身份信息审核的截止日期已于7月13日到期。公安机关正在对复审申请和新注册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将尽快反馈审查结果。

起诉

电子租赁宝实际控制人宇成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丁宁董事长、张敏总裁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志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北京市公安局调查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2016年11月,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段蔷、胡文启等22名被告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子、、段发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金春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陈、叶、褚鹤、左、、江青、、、孙、庄锁辉、田伟伟、宋、苏有朋、梅双全、张欣、王晓非等十六人犯盗窃罪。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及安徽禹城控股集团、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0名被告人和王志焕等16名被告人。

举行听证会

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宋再清、孙以尧等五人涉嫌非法走私贵金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秘密越国(边)境。

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法院已立案受理“电子租赁宝”案,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7年4月26日、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电子租赁宝”非法集资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徽禹城控股集团、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被告人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通过其设立“电子租赁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的事实;2.单位筹集的资金大部分不用于生产经营,一部分被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检察机关以走私贵金属罪起诉了相关被告单位和部分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越境罪起诉了部分被告人。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雨城控股集团、雨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丁宁、丁典、张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金属罪被罚款18.03亿元;安徽禹城控股集团因集资诈骗被罚款1亿元;丁宁因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跨境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款1亿元;丁典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7000万元。同时,张敏等24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金属罪、越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

2017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东藏广州分院被告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二审判决

2017年11月29日,北京高法对“电子租赁宝”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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