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全部实行管理并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从1996年起,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地方电话初装费,为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公路收费改革后,部分养路费不再适用。
原则和分工
一、预算管理原则和预算层次划分
政府资金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原则是: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收入先收后付,专款专用;分开预算,寻求自我平衡,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基金预算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进行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以原规定为准,即属于中央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的预算收入;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的预算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仍然是中央和地方资金共享的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各种税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政府基金清单
序列号项目名称
1 .铁路建设基金
2港口建设费
3民航发展基金
4高等级公路车辆交通附加费(海南)
5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水利建设基金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 .农村电网还款资金
9教育附加费
10当地教育附加费
11文化事业建设费
12 .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3旅游发展基金
14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三峡库区基金
15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库区基金
小型水库移民援助基金
16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17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
18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9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20 .核电厂乏燃料处理和处置基金
21废电器及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以上是最新的政府基金项目和国家政府基金目录清单,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