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申请结婚登记的夫妻,应当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30天,男方享受哺乳假15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在规定假期内支付,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享受延长婚假、产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奖励。”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因延长产假获得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晚婚晚育”和“婚假可以延长”的规定已经废止。但我们认为,目前员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是人生大事。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一定期限的婚假也有利于优生。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地方法规可以保留婚假延长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婚假延长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都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乐此不疲。“修改为:“依法申请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日。"
因此,江苏省取消晚婚假,最长婚假13天,正常婚假3天
具体规定:
1、根据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2.如果男女双方结婚时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则距离可视为远近,可给予另一段距离的休假。
3.如果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不会再给你休假。
4.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婚假、出差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