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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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0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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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范围介绍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它包括: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税收。

消费税是我国税法规定的对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环节的消费行为征收的间接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在一般商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主要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范围主要包括:烟草、酒类、鞭炮、烟花、化妆品、成品油、珍贵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装备、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油漆等税目,部分税目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小标题。

所有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的产品,无论使用什么辅料,都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范围。本标题下有四个小标题:甲类烟、乙类烟、雪茄、烟丝。

卷烟是指将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切成烟丝,按配方要求混合均匀,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纸、牛皮纸、铜版纸或烟草薄片,用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件(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税税率为5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2)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件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200支,下同),从价税税率为3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3)雪茄

卷烟,是指以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晒烟、烤烟为原料,烟叶或者卷烟纸、烟草薄片为内包装,烟叶为外包装,用机器或者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根据内包装使用的材料不同,可分为全叶雪茄和半叶雪茄。

对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征收卷烟税。从价固定税率为36%。

(4)烟丝

烟丝是指通过将烟叶切割成丝状、颗粒状、片状、糜状或其他形状,加入辅料,发酵,储存而不卷制,可以出售和吸食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收集范围包括从烟叶加工生产的未包装散装烟草,如斗式烟草、漠河烟草、烟草粉、水烟、黄红烟丝等。

葡萄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类、酒精”项目相应变更为“酒类”)

在这个标题下,有五个小标题: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类和酒精(酒精的小标题已经取消)。

(1)白酒

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红薯(红薯、红薯)、木薯、土豆(土豆)、芋头、山药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酿制而成的酒。

(2)黄酒

黄酒是指由糯米、粳米、大米、黄酒、玉米、小麦、土豆经加热、糖化、发酵、压榨酿制而成的酒。黄酒可分为四类: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和甜黄酒。

黄酒的收集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造的黄酒和当地酒精度超过12度(含)的甜酒。

(3)啤酒

啤酒是指含有二氧化碳的葡萄酒,由大麦或其他谷物制成,加入啤酒花,糖化,发酵,过滤。啤酒根据灭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生啤酒。

啤酒的收集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啤酒和散装啤酒。

不含酒精的啤酒按啤酒征税。

(4)其他酒类

其他酒类是指除粮食酒、薯类酒、米酒、啤酒以外的酒精含量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其收藏范围包括麸曲酒、其他原料酒、地方甜酒、复刻酒、果木酒、起泡酒、药酒等。

1.麸酒是指用各种谷物的麸酿造的酒。

用稗子酿造的酒按麸酒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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