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定义
离休干部是指离休干部。退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在专职就业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后享受优待,达到离岗休息年龄的离休老干部。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有哪些方面?离退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福利主要包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住房、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国务院关于离休老干部的暂行规定》指出,离休干部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予以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其他一切生活条件都作为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对待,并得到有效保障。医疗、住房、交通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应该优先考虑。这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方针。退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过革命工作,可以离岗休养的干部。
离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享受过全日制就业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优待,达到退休年龄的离休老干部。
退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脱产优待的干部;敌占区干部和党的地下革命;在东北和一些老区,享受1948年底以前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制度的干部;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一定岗位以上干部为65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内外在学术造诣上有较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很简单,就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年老,或者因工作、疾病致残而辞职。所以,简单来说,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离开去休养的人。
离休干部待遇条例全文
为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照顾,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下发了三个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改善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改善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到离休退休前的干部,提高享受副省级(部)长期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及县以下离休干部享受副部级医疗待遇的情况有所改善。
二、《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在北京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用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支付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缴纳自谋职业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
3、根据当前支出渠道调整护理费用支出,由财政支出纳入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企业单位可参照实际情况。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用的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单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筹资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