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认定办法 2019年北京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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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0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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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伤认定标准,但各地区的认定标准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与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相冲突。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最新的工伤鉴定标准。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认定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北京中心企业、北京军工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申报和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4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发[1997]228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办法》(京劳发[1997]303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京劳发[1998]164号),企业

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及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含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含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工受伤、致残、死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户籍所在地)报告,并填写《企业职工工伤报告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次伤害3人以上的工伤,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的工伤事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顺延30日:

(一)属于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统计范围的,自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

(二)因公致残或者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旧伤复发从第一次治疗或者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失踪的,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条例》第六条第八款“交通事故”和第九款“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肇事人责任裁决书和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住院超过三十天的,自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按《条例》第八条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在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属于工伤统计范围的企业工伤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和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奖或相关处理证明;

2.出差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

3.因工作压力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压力证明材料;

4.因公致残在企业工作的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从事抢险、救灾、抢险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应有企业或县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企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填写《企业职工伤亡登记表》。

第九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以上述方式申请的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延长十五日。

第十条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申请工伤。除按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职工的委托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工会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在定点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进行首次工伤治疗的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伤认定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明材料不全的,限期(最多十五天)书面通知企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调查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或者企业工会组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多15日)说明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调查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当以定点医院或者医疗机构首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为依据,明确工伤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工伤职工个人出具工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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