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补贴是按照工资中出勤天数发放的,而且是以现金的形式,那就是福利,应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此类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可以直接以工资的形式支付这种交通补贴,也需要缴纳一次税,但不需要占用员工福利费的额度。
有的企业没有车,要求员工用油票还款。这种做法很可能是要求在税务检查中缴税。但是,如果企业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员工可以以报销的形式获得交通补贴,不仅可以免征个税,还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交通费用在相关成本中扣除。
2014年7月16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中国客车改革全面推进。
根据规划,2014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力争基本完成公交改革;2015年底前,地方党政机关公交改革基本完成;在两到三年的时间里,公交改革已经全面完成。
计划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执法执勤、保密通信、应急、特殊专业技术等按规定配备的必要车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可以保留少于5辆保密通信和应急车辆。
《方案》明确规定,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供应,并给予适当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和国家机关补助标准,部门级每人每月1300元,部门级每人每月800元,部门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对于生活中的交通补贴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不会有小的争议,因为在具体实施上不会有小的差别。一旦自己的补贴得不到有效处理,自己的补贴就失去了主动权,但更重要的是,自身权益的保障在生活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