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胞胎最新消息是什么
(一)夫妻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已被依法认定为患病、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次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患有不孕症,女方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共同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法定产假,并将产假延长60天
新规定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给予60天产假和7天哺乳假。增加的产假和哺乳假视为出勤,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生育的,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甚至依照规定再次生育的,均可享受延长产假60天的相关奖励。这一比率与以前规定的育儿假相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也就是说,今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产妇预计至少享受“98 60”,即158天的产假。
另外,关于婚假,现行规定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婚假增加14天”。
一胎二胎免费登记,三胎及以上出生审批
目前,生育第一胎和第二胎实行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继续对再次生育的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的受理权限从女方原户籍所在地扩大到申请一方户籍或居住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生育证明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原独生子女父母仍享受以下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扶助:
(一)从申请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单位从行政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奖励费由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支付;其他人员奖励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其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年薪的30%给予一次性养老补贴。农村年满六十周岁且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是其他城镇居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支持和优惠;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和宅基地分割。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殊救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救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3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