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最新消息 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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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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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最新消息。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多少?

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确定从4月1日起,如果原税率为16%,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者进口货物的,原税率为16%,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原扣除比例为10%,扣除比例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应当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对原适用16%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原适用10%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4.申请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办理退税项目,退税率为11%;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境外旅客,退税率为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大幅减税,现就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6%,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0%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应当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对原适用16%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原适用10%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纳税人出口前款所列货物和服务,发生前款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在采购时使用预调整税率。如果征收增值税,将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采购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如遇增值税免退税,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免、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视为零。

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实施时间、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申报出口的货物和服务(保税区和经保税区出口的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未申报出口和跨境应税活动的货物和服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签发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境外旅客退税率为11%;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境外旅客,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增值税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退税率;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执行时间以退税项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5.自2019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的第一点,两年内不扣除纳税人取得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进项税额。

未按上述规定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进项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获取标注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的旅行行程:

航空公司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如果获得了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则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9%)×9%

4.如取得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客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公路、水路及其他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3%)×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字〔2016〕36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财税字〔2016〕36号发布)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7.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的,适用自登记之日起加征、减征一般纳税人的政策。

纳税人确定加扣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做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可以计提但不能计提附加抵减额,在确定附加抵减额政策适用时,可以同时计提附加抵减额。

本期应计扣除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0%

当期可抵扣加抵销=期末新增抵销+当期应计加抵销-当期减少加抵销的余额

(三)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以下简称税前应纳税额),然后根据下列情况加计扣除:

1.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所有可抵扣和新增的扣除项目应结转下期抵扣;

2.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从扣除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的,应当以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增加的扣款金额可以在本期扣款,结转下期进一步扣款。

(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抵扣政策,相应的进项税不予计提和抵扣。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不能分割不能预提和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计提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及跨境应税行为÷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新增抵扣的计提、抵扣、减少及余额的变动。对冒用加扣政策或虚增扣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附加扣除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附加扣除,余额的附加扣除停止扣除。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终结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量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税收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2)本公告所称增量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税额。

(3)本期允许纳税人退还的增量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投入构成比×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上一个退税申请期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含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和完税凭证的比例,占同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退税办法,办理免税、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方式的,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税。

(六)纳税人取得已退税款后,应当相应减少当期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不得重复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限。

(七)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被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中央和地方共享机制退还的增量税额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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