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会计准则有哪些变化?附2019年最新会计准则全文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所作的调整。
本准则所称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和特定会计方法。具体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制定的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多种可选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的、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根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等最新信息,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所作的判断。
本准则所称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中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差错,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差错、会计政策应用差错、因疏忽或对事实的误解而导致的差错、财务舞弊等。
本准则所称报告日后事项,是指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日期间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第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确定本政府会计主体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履行本政府会计主体的内部审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应当报请有关当事人批准或者备案的,从其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并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变化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各会计期间以及各会计期间前后应当一致。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会计政策可能会改变: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变化。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关于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a)这一时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件与以前有很大不同,采用了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第一或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事件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政府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处理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没有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政府会计科目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当一项经济业务或事项改变其会计政策时,在该经济业务或事项首次发生时,即被视为采用了改变后的会计政策,并对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
第八条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在最早前期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项目期初余额的累计影响,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涉及收入、费用等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应调整为影响期间的各种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是指初始到期金额与各受影响净资产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前期追溯计算的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是指会计政策变更后的金额与以前期间根据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计算的各受影响项目的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应当根据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会计政策变化的影响,调整各期间的收入或费用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采用了该政策。为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前会计政策变动的累计影响,政府会计主体应调整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涉及的期初净资产项目,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起调整。
第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的法律处理会计政策变更。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发生在当前和未来会计估计变更期间的经济业务或事件,或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对当前和未来会计估计变更期间的影响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无需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累计影响,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比较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金额。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会计估计的依据发生变化,或者由于获取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期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的变化应基于真实可靠的信息,如新信息和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律处理会计估计变更。
当会计估计发生变化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生的影响或累计影响,但应采用新的会计估计来处理变化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件。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当期变更的,应当在当期变更中确认其影响;如果会计估计的变化影响当前和未来期间,则应在当前和未来期间确认其影响。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机构在报告期(以下简称报告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有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为当期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中的相关项目。
(2)如果本期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与前期有关,如影响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则应调整对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的影响或累计影响,以找到相关的净资产项目或预算结转余额,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当期发现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过上述调整,认为在错误发生期间,错误已经得到纠正。
与前期有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或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可靠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性质严重或差错数额较大。这种错误会影响用户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未来情况的评价或预测,因此被认为性质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而导致的错误、财务舞弊等。一般情况下,经济业务或事件对报告特定项目造成误差的影响或累计影响金额占该经济业务或事件对报告同一项目影响金额的10%以上的,视为金额较大。
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纠正。
(3)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数应调整至相关项目的本期。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日的报告期前期间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视为当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按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日期间发现的报告期会计差错和报告期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按照本准则第五章的调整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针对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各期收入或费用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之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涉及的各种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财务报表中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之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影响或累积影响无法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相关项目的当期数。
第五章报告未来事件
第十七条在报告日之后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重新估计报告日现有条件的相关金额的,应当作为调整项目,对报告日的报告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包括确认的资产减值、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财务欺诈或错误等。
第十八条报告日之后发生的调整,应当与报告期内发生的调整相同,对报告日编制的报表的期末数或本期相关项目数进行相应调整,对本期编制的报表的期初数或前期相关项目数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报告日之后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告日的现状,但如不说明,将影响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估计和决策。此类事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为未调整事件披露,如自然灾害和汇率重大变化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单位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以及无法合理确定影响或累积影响的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
(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和金额,以及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或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原因。
(4)与报告日期之后的事件相关的以下信息:
1.批准财务报告的人和批准日期。
2.报告日之后每一个重要的未调整事项的内容,及其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估计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在未来会计期间重复披露前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已经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信息。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总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按照《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应当按照部门决算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