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安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从小区管理、一套规划、审批程序、责任与责任、对“两违”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
《条例》明确,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同步推进的原则。城市规划核心区采用“一户一居”保障,多层模块化住宅小区以统一建设为主;除核心区以外的规划区要重点进行住房和个人装修;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农村地区采取单体建筑和集中建筑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集中建筑。
《条例》明确规定,全市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设计应当实行一套规划管理,即“一村一红线一户一方案”。实施地图管理。市资源局根据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河岸保护蓝线等控制内容划定村庄边界和农村房屋建设范围。到2020年,每个乡镇将制定易于村民理解、村委会可以使用、乡镇可以管理的村庄规划;实施设计方案审批,市资源局免费提供房屋建筑通用图集。
《条例》优化压缩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流程,全面精简了材料,落实了一套审批程序。一是明确了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完全下放。除使用农用地外,其他宅基地和房屋的审批在所在城镇完成;二是明确审批要求,规定土地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设承诺等事项;三、审批流程已明确,有审批流程图、农村住房申请对象及条件、农村住房建设申请材料等。已经拟定,并已规定审批期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人民群众将自觉接受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实行了“两违”检查和压制处置的量化问责制度。充分运用卫星图像比对、投诉举报线索、抽查、转督导、考核奖惩等综合措施,按照每季度发生“两违”数量追究乡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责任。
1.谁可以申请建房?
1、申请使用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村民,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不足3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扩建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预防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或农村住宅区、农民公寓等;
(五)村民自愿退出所有旧房,不予补偿;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参照《南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确定。
2、申请宅基地和农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不足30平方米,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有宅基地,房地产可以继承。遗产份额分配给家庭成员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者不足3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三)不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五)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六)现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宅基地;
(七)不符合“一户一房(住宅)”政策的。
二、申请建房需要什么材料?
1、个人住房申请材料: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成年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居住用地,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无旧房的除外);
(四)属于危房改造的,应当提供原住宅的权属证明和由危房鉴定部门或者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相邻或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或签署申报图纸(包括四个区域)进行确认。协议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具有注册专业资质的设计人员绘制的标准总图或设计图。
2、集中建房申请材料: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成年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居住用地,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无旧房的除外)。
第三,该找谁审批?
1、宅基地审批。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市政府以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管委会)审批。宅基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经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管委会)审查,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住房审批。属改建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属扩建、新建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4.审批有什么要求?
1.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未经批准,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排水困难、易受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2.土地使用规模:单户人口不足3人的,申请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属于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可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单户人口在3人以上(含3人)的,申请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属于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可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50平方米。多户联合建设的,申请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建设规模:中心城市状语从句:每个乡镇规划区内单体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四层不计入层数,建筑面积不超过首层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5米;在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地区,村民个人建房数量不得超过四层,第五层不得计入层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一层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属于多户多层公寓楼的,建筑总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控制,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4.施工要求:农村建房要同时建三个化粪池。优质建筑安全应满足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外立面一次装修到位,房屋前后整洁有序。
5.建设期限:原则上经批准的农村房屋建设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禁止裸露房屋。
6.建设承诺:各村制定农村建房村规民约。经批准建房后,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建设者需签署《农村建房履约承诺书》,可交纳履约保证金等。,重点是工期、立面装修、建筑垃圾清理、三大化粪池等。,同时对施工人员实行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