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约车新政 2019北京网约车新政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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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1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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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本市申领个人所有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人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网上预约许可证》,并与有资质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和车辆入网意向书。

(2)申请人委托协议连接的网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交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名下登记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3.与网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络接入运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申请表。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按原号牌行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变更后,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已办理完(四)、(五)项手续,交通局已组织车辆检查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出租汽车在线预约运输证》后,与网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由网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交通局在《出租汽车驾驶员网上预约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可以从事网上汽车运营。

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络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局申请续展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为本市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的自有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人与有资质的网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交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以申请人名义登记的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申请表。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4)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车客运”,车辆沿用原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已办理完(四)、(五)项手续,交通局已组织车辆检查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应当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出租汽车企业由与其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申请人”是指出租汽车公司;第(2)项除第(2)项外的“申请人”是指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中的“申请人”是指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出租车公司。

第十六条网络相关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当网络车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就被迫报废。当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将退出网车运营。

当车辆按规定应退出联网汽车运营时,交通局应依法注销或收回其《出租汽车运输网上预约证》,并在车主申请变更登记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反馈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交通局根据书面申请和相关手续,向车主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或者所有权擅自转让的,取消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的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运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车运营。

第四章网络汽车经营许可审查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网车平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

(一)运输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包括:

1.交通局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和第(二)、(三)、(四)项的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市通信部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九)、(十一)项的证明材料;

3.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证明材料;

4.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项的证明材料;

5.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证明材料;

6.市网络信息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项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交通局。

(3)交通局收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允许的,签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申请,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运输局应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申请人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相关内容;

2.交通局负责审核第八条第(二)、(三)项的相关内容;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审查第八条第(七)项的内容。

(二)市公安部门和交通执法总队接到推送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给交通局。

(3)交通局收到审核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做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审核结果通知书》。

批准的,审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与任职考试有关的事项;如果审计失败,《审计结果通知书》应告知失败的具体审计部门。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的内容由交通局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点确定。

(五)考试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上报交通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中公布考试结果,并告知下一步处理程序。

(六)交通局在收到审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包括在允许的时限内。

(七)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网上预约证》的,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上汽车平台公司或与其正式签约的出租汽车公司委托已签订合作协议的网上汽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交通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对车辆申请,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交通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违章记录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二)经审批后,交通局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不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后,申请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

(5)上述(3)、(4)工序完成后,交通局组织车辆检查。准予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经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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