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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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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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全文及解读

1.概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基本环境保护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法律条文也从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誉为“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

2.主要内容

(1)介绍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新法明确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体现了环保新理念。

(2)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3)完善环境管理的基础体系。

(1)完善环境监测体系。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相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监管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遵守监测规范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②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责任增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中增加了“未经依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的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③完善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体系。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地区和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联合防控机制得到加强,统一规划、标准、监测和预防措施得到落实。

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量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⑤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⑥增加生态保护红线。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突出政府监督管理的责任。新的环境保护法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新法加强了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机构对下级政府机构的监督方面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规定了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监督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的职责。它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敦促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5)设立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专门章节(第5章)。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了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6)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补充公民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环保措施的实施,按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规定每年的6月5日是环境日。

(7)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

(8)加强企业、机构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环境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完善环境和经济政策。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0)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加强农业污染源的监测和预警,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49条规定,“在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进行灌溉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规定。

(11)加大了非法排污的责任。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得到解决,新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一,规定了日罚制。“按日罚款”是指按照违法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款。同时,总罚款不封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录在社会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责令停业或关闭。第六十条规定,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规定行政拘留。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的;盗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城市和村庄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责任。

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普及,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通过舆论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每年的6月12日是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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