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9年税率调整通知税率计算公式税率调整文件
2019年税率调整通知
财政部网站显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6%,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
税率计算公式
例如,计算17%增值税税率的公式如下:总价加税金/1.17=不含税价格(即含税付款中不含增值税)。不含税价格*17%=增值税(销项税或进项税)(购买时的进项税和销售时的销项税),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总价税10000/1.17*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税率调整文件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和6%调整为16%、10%和6%。4月4日,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正式下发。以下小系列将梳理近期关于税率调整的热点问题。
1.问:税率调整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在哪里可以找到相关文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找到。
2.问:2018年5月1日后获得、5月1日前开具的税率分别为17%和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自发证之日起360天内)通过认证即可。
3.问:2018年5月1日后,原税率发票冲正后会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该按原税率开具。
4.问:2018年5月1日后,将发放免税农产品普通票,7月20日才能领取。是否仍按11%的扣除率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照票面注明的金额*11%填写附表2第6栏,满足追加扣款的,按照票面注明的金额*2%填写附表2第8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没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四、原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对原适用11%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在现行文件中未作调整。例如,15%的出口退税率仍然适用于最初适用17%税率和15%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2018年7月31日前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及销售第四条所涉及的跨境应税行为,在购买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2018年7月31日前生产企业出口的第四条所指货物和销售的第四条所指跨境应税行为,实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和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执行时间和销售跨境应税行为时间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比如:企业A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采购了一批货物,当时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7%。如果A公司在2018年7月4日出口该货物,则该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如果企业A在2018年8月4日出口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将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的税率发票?
答:届时会进行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厦门国税网站和厦门国税微公示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最新通知。
8.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税率调整后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税率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适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和11%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则适用16%和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申领凭证之日;如先开发票,应与发票同一天。
(二)进口货物,为进口申报之日。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款申领凭证之日,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都是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日期;
(二)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即货物发出并办理托收手续之日;
(三)赊销商品,分期付款,即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交货日期;
(四)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即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销售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船舶、航空器等货物,以收到预付款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准;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即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没有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则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申报凭证的日期;
(七)纳税人视同销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货物,以货物转让之日为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于:
(一)纳税人实施应税行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申报凭证之日;如先开发票,应与发票同一天。
销售款项的收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期间或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货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支付日期的,以服务和无形资产转移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之日为准。
(二)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四)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之日。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如:2018年4月3日,B公司从C公司(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为17%)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预付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c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当天向b公司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丙公司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并在4月3日收到销售款项,即使在5月1日之后,丙公司仍应按17%的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