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社保新政策 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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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04: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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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的发展观,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大幅减轻,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缴纳。

根据计划,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下调,单位缴费率高于16%的省份可下调至16%。同时,继续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将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该计划提议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政策。各省要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根据规划,要加快省级养老保险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到2020年底实现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和支持。2019年要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节比例提高到3.5%,进一步平衡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方案》强调,要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企业职工各类保险的缴费原则上继续按现行征收制度暂收,缴费方式稳定,“成熟一省,转移一省”。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缴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允许集中缴纳企业历史欠费,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纳负担。

在征缴制度改革的过渡时期,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降低社会保障率和工作衔接。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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