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教师补贴政策与养老保险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中小学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中小学辞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具有我县户籍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以作为个体劳动者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年限
被辞退为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2019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在校实际工龄缴费。
第三,保险成本
解聘代课教师和私人教师参与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三年内分期支付,但首付款不低于40%,并与县社保局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四、处理时限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辞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青川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将被辞退学校的相关资料送县教育科技局开具证明。逾期不予处理。
广东省民办教师服务年限的确定
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聘用民办(代课)教师作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然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他们在成为正式国家雇员之前作为私人教师被组织批准的最后工作时间可以与他们成为正式国家雇员之后的工作时间相结合,并作为连续服务计算。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
建设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维护“两基”、促进“两个完善”的重大举措。为确保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负责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努力制定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12月底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提交具体实施方案
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第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同时全面落实“关、调、招、辞、退”政策,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的国家解决方案
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将全国中学民办教师比例从1996年的17%降低到1997年的12%、1998年的7%和1999年的3%,到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闭新的民办教师,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聘任证书》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人民政府原来规定的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期限不变。
四、有计划把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安排了每年20万人左右的专项目标,到2000年,共有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每年年初发布,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的年度“三农”计划
在规划和增人的前提下,这项工作要尽量安排一些配套指标。要坚持考考结合。考核应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的贡献为依据;考试应以相关学科为基础。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任教
2000年,承担学校教学领导工作,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制定了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民办教师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民办教师数量应达到师范学校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力争达到30%以上。中国每年平均招聘民办教师3-4万人,四年总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被辞退人员,当地政府应根据教学经验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发〔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完善民办教师离岗退休措施,使老年、患病和残疾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退休民办教师可参照退休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采取有效措施,在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中贯彻《教师法》。进一步贯彻国发〔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在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县级民办教师国家补贴总额制度,减少民办教师数量
补贴减少,节省下来的钱专门用于提高在职私人教师的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首先要保证民办教师的整体工资支付。
九、为了保证民办教师成为公办教师,安心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岗位上,继续为农村教育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规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民办教师问题的解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师问题的整体解决纳入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精心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确保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促进我国农村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