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用评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信用评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做好学习、宣传和疏导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整体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流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7月17日
税收信用评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税收信用等级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税收信用等级的评估。
税收信用等级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税收信用评级的评估内容是指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以及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如下:
(一)税务登记
1.商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注册文件的使用;
5.年检和更换;
6.银行账号报告;
7 .税收认定(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
1.按期纳税申报表率;
2.按期报税的准确性;
3.按时代扣代缴报告费率;
4.预扣并按时支付报告的准确性;
5.提交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税务信息。
(3)账簿和凭证管理
1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软件;
2.按规定建立和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和取得;
4.税控装置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储存和使用。
(4)纳税
1.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率;
2.欠税;
3.代扣代缴的税款按期入库。
(五)处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 .涉税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务违规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15分;报税25分;账簿凭证管理:15分;纳税25分;处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扣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的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税收信用等级按照第四条的评估内容进行评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六条评估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甲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甲级:
(一)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结案或者虽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予以纠正的;
(二)两年内(自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两年);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估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五)未完整、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或者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且95分以下的,为乙级..截至评估日,新增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自自评之日起两年内发生,至评估日止未缴清),不具备被评估为乙级纳税人的资格。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同B类管理。
第八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划为丙类: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予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估期内,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缴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扣缴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
(三)两年内(自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不能两次按期复制纳税申报表;
(五)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和报表不完整、不真实。
第九条考评得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评分评价的,将被指定为D级:
(一)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两年),有偷税、逃税、出口退税诈骗、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