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平行条款全文及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公务员平行职务与职级规定》。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建设,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有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属性界定不清、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
解读2019年《公务员职务等级平行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公务员职务等级平行化条例》,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的胜任力水平是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平行的晋升渠道,反映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年资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备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接受领导指挥,按隶属关系履行职责。
领导岗位分工
领导级别分为:
国家全日制工作
国家代表
省级和部级职位
省部级代表
局级局长
局级副职
县级主任
县级副职
乡级主任
乡级代表
等级序列分类
职级序列根据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公务员岗位类别设定。
综合管理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检查员和二级检查员
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研究员
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文员和二级文员。
一般管理以外的其他职务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等级对应等级
综合管理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级检验员:13-8;
二级检验员:15级至10级;
一级研究员:17级至11级;
二级研究员:18级至12级;
三级研究员:19级至13级;
四级研究员:20级至14级;
一级导演:21级到15级;
二级导演:22级到16级;
三级导演:23到17;
四级主任:24级至18级;
一级人员:26级至18级;
二级文员:27级到19级。
领导职位对应的职级
局级以下领导岗位对应的综合管理公务员最低职级为:
局级官职:一级督察;
局级副职:二级督察;
县级官员:二级研究员;
县级副职:四级研究员;
乡级正职:二级主任;
乡级副职:四级科员。
等级的确定
首次确定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动。
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科员以下及相当级别的职级。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入人员,应当按照公务员调动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原职务、调入职务和工作经历,确定其职级。
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级,按照国家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晋升一级督察,担任局级副职或二级督察4年以上;
晋升二级巡视员的,任一级研究员4年以上;
晋升一级研究员,应当担任县级首席或二级研究员3年以上;
晋升二级研究员的,应为三级研究员2年以上;
晋升三级研究员,担任县级副职或者四级研究员2年以上;
晋升四级研究员,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的,应当担任乡级主任或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二级董事的,担任三级董事2年以上;
晋升三级主任的,应当担任乡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2年以上;
晋升四级主管的,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文员,应当担任二级文员2年以上。
公务员应该在职级和职位内逐步晋升。晋升级别如果没有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地根据资历进行排名。公务员晋升所需工龄的年度考核结果应等于或高于胜任水平。同时,如果每次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服务年限将缩短半年;每年考核结果基本合格或不确定的,当年不算晋升工龄。
等级和待遇
公务员根据其职务等级实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等级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高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晋升职级的公务员不改变工作岗位和领导与指挥员的关系,不享受相应工作级别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
公务员因公出国,交通、住宿标准、办公用房标准等不与职级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