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概念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抵押财产的价格获得赔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获得动产价款的优先受偿。
其次,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特殊动产(汽车、船只等。);质押主要是动产。
2.抵押登记后才生效,质押只需要占有。
3.抵押仅具有简单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的质权人不仅控制质押,还体现留置权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大多是直接出售。
质押抵押结算指令
同一财产抵押和质押并存时,抵押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质权人获得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财产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抵押现有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就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抵押或者以本法第五项规定的在建船舶空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得对抗。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清偿;同样顺序,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登记抵押权先于未登记抵押权受偿的;
(三)抵押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态输出物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依法登记的同一财产抵押和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
同一财产的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