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供养一名以上随军家属的,统一按照下列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被抚养人平摊或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分配。约定或者指定划拨的,应当签订书面划拨协议,指定划拨优先于约定划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具体的分配方法和配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子女死亡的60周岁以上的父母、60周岁以上的祖父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经过今年6月的初步审查和长达一个月的公众咨询,于8月27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草案将社会高度关注的养老支出扩大到特别附加扣除范围。
这种尊重民意,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更重要的是,养老费用可以抵税,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实现美德由义务到责任的转变。很明显,现实中有人以负担过重为由,推卸孝顺老人、尊重老人的责任。这一次对子女教育支出有特殊附加扣除,对赡养老人有特殊扣除。作为孩子,很难找到推卸养老责任的理由。
根据国家老龄办公室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预计2050年左右这个比例将达到34.9%。目前,90%的老年人在家里得到支持,7%由社区支持,3%由机构支持。所以,赡养费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