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表其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追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有权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不享有先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促主债务人不能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担保只有当事人双方同意。
第五,连带责任担保强,对债权人有利,担保人负担相对较重;但一般担保相对较弱,担保人负担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