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就是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人不负责的五种情况
1.超过“保证责任期”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规定称之为“保证期”。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上述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4.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