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和抵扣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扣除不够的,可以保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抵扣进项税额。
2.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会扣除进项税额。
注:企业清算注销时,需将未抵扣的余额转出作为进项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抵扣范围
1.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目前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取得的销售发票、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国家税务部门监管的公路通行费和公路通行费发票。
二.无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并非所有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无抵扣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有三种,分别是: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二)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证明。
(三)国家税务部门监管的公路通行费和公路收费发票。
以上三种扣税凭证均无认证期,企业获得后可随时申报抵扣,尤其是国税部门2016年5月1日出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及时了解新政策,也不及时计算扣减。企业财务人员可以计算从2016年5月1日到现在获得的公路通行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总额,计算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