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19 个人所得税法2019全文 2019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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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9 2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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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证券的,按照票面金额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债务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当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完成抵扣的,不结转下年抵扣。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指的每次,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一次性所得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支付。

(4)偶然所得,每次获得一次。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全部直接支出、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本办法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短缺、毁损、报废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转移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六万元的费用、特别扣除额、特别附加扣除额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特殊附加扣除应在结算和付款时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对于证券,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支付的买价和相关费用;

(二)建筑物、工程造价或购买价格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4)机械、设备、车辆、船舶为进价、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的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一次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个人共同从同一项目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所得和纳税。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事业,是指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事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金额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综合收入和营业收入应当合并,单独计算。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所得来源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所得来自境外的居民个人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法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中国境外国家(地区)的综合收入信用额度、经营收入信用额度和其他收入信用额度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收入信用额度。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来自该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地区)所得抵免限额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但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从该国(地区)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扣除。补充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居民申请抵扣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所属年度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按照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纳税申报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至纳税期届满之日止,按日收取。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缴纳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款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按时缴库,并作专门记录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为取得综合收益需要结算和支付的案件包括:

(一)从两地以上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在当地结算支付地申请退税。

具体汇算清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个人的有关情况、已支付的收入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扣缴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宜的场所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别附加扣除的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当扣除特别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扣除特别附加扣除的,同一特别附加扣除只能从一个纳税年度从一个地方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结算缴纳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和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申报的个人信息、收入、扣缴税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特殊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抵扣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另行制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情况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处罚。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改正;纳税人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汇入仓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申请退税。

第三十二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后,已按月、按季度或按时间缴纳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如已办理结汇,不再重新折算;应返还的部分收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填写退税表;扣缴义务人凭回函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格式由国务院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军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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