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部分劳动所得进行了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的基本扣除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并相应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为了保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修订了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的税收优惠,更好地吸引海外人才;为支持和鼓励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在计算营业收入时给予家庭生活必需的费用;明确个人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专项附加抵扣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抵扣,其他综合收入在最终结算时可以从专项附加抵扣中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最终结算。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从2019年1月1日起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决定》第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改(2018年12月18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境内外收入是指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都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1)因就业、业绩等原因在中国提供劳务收入。;
(二)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收入;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使用的所得;
(四)境内房地产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境内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日的,其境外所得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一个人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任何一年离开中国超过30天,应重新计算他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那一年的连续年份。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由境外用人单位缴纳,但不由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和场所负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翻译、同行评议、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形式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所得不包括报酬所得。
(5)营业收入是指: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在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股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出租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获得奖品、中奖、中奖等意外财产的所得。
个人收入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