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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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9 19: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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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也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8年消费者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因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提倡文明、健康、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媒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舆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有权独立比较、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消费者应努力掌握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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