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北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烈明提交了《关于及时修改法定婚龄、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的建议》。
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结婚年龄由“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修改为“男不早于20周岁,女不早于18周岁”,删除“鼓励晚婚晚育”。
他说,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和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计划生育政策和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但“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势头大幅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人民生育意愿发生重大变化。
针对这些重大变化,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的二孩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从控制数量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此同时,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处于世界和我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有鉴于此,现行的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规定与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目标不相适应,需要修订和完善。
丁烈明认为,目前的最低结婚年龄和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与人口发展形势和生育政策不相适应,建议尽快修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
第五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也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第八条男女双方需要结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