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租赁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把房子送给亲戚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情形的产权无偿捐赠,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与上述文件规定的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公司以房屋成本价向员工出售房屋。职工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的房屋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职工低价出售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支付的房改成本价低于住房建设成本价或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以低于购买或建设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 由此产生的职工费用差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与该房屋的购房或建筑成本价之间的差额。
因此,公司以成本价向员工出售住房。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费用差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个人获得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住房补贴的通知》(琼地税水寒[2008]1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职工个人根据《海南省省级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获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超过琼办发〔2008〕3号文规定标准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提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含限价商品房)不预征收土地增值税。
15.房地产公司卖房卖地增值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普通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是普通的标准住宅。普通标准房与其他房屋的具体分界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傅穹〔2008〕74号)第九条:“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两个条件:同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16.国家征用的房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转让原房地产的,按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城市实施方案”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对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危害),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情形;“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搬迁。
17.分立公司继承分立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分立后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给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涉及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企业合作建房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一方出地,一方给钱,双方合作建房。竣工后,房屋按比例分割为自用房屋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完成后,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9.个人置换自有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交换自有住宅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20.公司转让老房子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将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转让,且增值额不超过抵扣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将旧房作为房屋进行改造安置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