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 2019年山东产假最新规定 山东给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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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9 1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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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60天产假,男职工享受7天哺乳假。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支持。

一个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除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升、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辞退他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痛经或月经过多可申请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女职工经期: (一)经期不安排国家禁止的劳动;站着走久了,休息的时候要安排休息;医疗机构诊断为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休病假。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或者上夜班

方法明确,怀孕期间要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安排国家禁止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工作时间,不安排她夜间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休息不少于1小时。怀孕女工如果确实难以上班请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哺乳期间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工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她就会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员工的哺乳时间可以一天使用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时间;女职工从事定额考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对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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