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制度近年来已被很多人熟知,但现实中如何退出失信“黑名单”仍充满不确定性。
近日,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履行情况。
其实信用修复并不是浙江的第一创举。早在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失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自力更生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力更生的信用修复,建立和完善红黑名单撤销、奖惩撤销、备案留存等协作机制。
从国家发改委、央行发文,到浙江等地跟进,这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后,信用修复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修复信用。在这方面,要规范和体现失信“黑名单”制度的灵活性。只要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
其实这是惩罚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只有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的人明确守信与失信的界限,失信的惩罚也能体现价值。
同时,也是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保护和救济。涉及限制和减损第三方权利的纪律处分是一个严重问题。如果只有惩罚而没有相应的“救赎”激励,那么制度的公平性就会受到质疑。
因此,规范信用修复,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不仅是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失信惩戒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引入浙江这样的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方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以确保社会信用修复的可预见性,是一种务实的探索。然而,我们不能低估信用修复的复杂性。
目前,在现实的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惩罚较多,修复较少。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被认定为失信主体并纳入失信惩戒体系的行为似乎越来越多。
比如不仅法院、财政部门认可老赖,很多地方、部门也将行人闯红灯、遛狗不牵绳、火车“占座”等纳入失信惩戒范畴。
在这种背景下,失信惩戒领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比如,据媒体报道,涉嫌诈骗的个人信用“粉饰中介”应运而生。“基本上是按不良记录数收费,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人民币)”不等;
有些人已经退出了不值得信任的人的黑名单,但仍然被限制购买机票等高消费。有些人甚至被错误地列入了“老赖”的黑名单,但多年来没有任何怨言...众多情况表明,需要建立明确的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和明确的信用修复路径。
只有有奖惩,社会信用的激励效果才能最大化。所以信用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失信惩戒体系的“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