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基本养老金标准向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倾斜,其中:65-79岁参保城乡居民每月给予5元;参保城乡居民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领取10元;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每年设置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65岁以上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5-10元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全额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
从今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标准将向参保城乡65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倾斜。其中,参保城乡居民65-79岁每月给予5元。8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增加10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级分担比例将按照全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担比例执行。
为了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多参加早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于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期)的,一年后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承担。
记者发现,2018年,辽宁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元,高于国家20元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被保险居民将按月获得赔偿。
全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调整,适时提出全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全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市、县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至于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共同承担。在全省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县可因地制宜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市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计算支付系数确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7档200-3000元
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从目前100元到2000元的12个档次,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
市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缴费档次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年度缴费额。对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极端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由于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今年也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应200元至3000元七个缴费档次,各地缴费补贴不低于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选择高等级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等级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