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纳税人,适用原17%和11%的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6%的货物,应当按照12%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对原适用11%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5.2018年7月31日前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销售第四条涉及的跨境应税行为,在购买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税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2018年7月31日前生产企业出口的第四条所述货物及销售的第四条所述跨境应税行为,实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和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执行时间和销售跨境应税行为时间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顺利有序进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