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12月27日联合发文,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问题。个人居民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符合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当年综合收益。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获得的金额,根据通知所附的按月折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快速扣除额,并单独计税。已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已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纳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一般来说,收入较高的群体单独计算年度一次性奖金更实惠;对于一些中低收入人群来说,使用年终奖金纳入综合所得税会更实惠。比如小美,银行职员,去年刚毕业上班。扣除社保等费用后,她的月薪是4000元,暂时不享受特别附加扣除。今年1月,公司发放年终奖4.5万元。
如果小美选择不纳入当年综合收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计算应纳税额,她要将4.5万元平均分摊到12个月,月税率3750元,快速扣除210元,按公式计算为4.5万元× 10%-210,应纳税额为4290元。
如果小美选择将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收益,不考虑特别附加抵扣项目,计税方式为4000元×12+45000元-60000元(免税金额)= 33000元,税率为3%,最终应纳税额为990元。相比之下,显然第二种计算方法更“实惠”。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司副司长张健表示,新税法修订后,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衔接,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延续了以前的优惠待遇,新税率和年终奖适用的快速扣除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对纳税人来说是一种双重受益。因为不同人的收入不同,奖金在收入中的比重也不同。考虑到不同个人薪金适用税率的差异,纳税人有充分的自主权。
部分市民还反映公司月初发工资,没有来得及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抵扣信息表,导致无法享受1月份专项附加抵扣带来的奖金。张健说,不及时举报也没关系。纳税人可以随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完成信息申报后,纳税人可从符合条件的月份享受特殊附加扣除。一月份不享受的,可以在二月份工资中积累前两个月,不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