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全文 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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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8 13: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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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征、停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务院法律授权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征、停、减、免、退、补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为各级税务机关配备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体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收知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

纳税人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控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礼貌待人,提供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拒绝或少缴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和制约。

第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违法案件与税收征收和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和负责调查、处罚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奖励检举人。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各级税务局和税务机关。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外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登记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营业执照的登记和发放情况。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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