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管理规范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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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8 1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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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发布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指出,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引进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组织开户;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主编内容管理责任制,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队伍。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开发短视频业务的网络平台应符合本规范。

一、一般规格

1.开发短视频业务的网络平台应具备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党政军组织等机构开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的供给。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主编内容管理责任制。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现节目内容先审核后播出的系统。平台上播放的所有短视频都要经过内容审核后播放,包括标题、介绍、弹幕、评论等。

5.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短视频服务,应根据业务规模同步组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审核员应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培训,审核员人数应与上传播放的短视频数量相匹配。审核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该平台每天播放的短视频数的千分之一。

6.不符合本规范的,实行问责制。

二.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从机构注册账户(简称PGC)上传的节目,应核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从个人注册账户(简称UGC)上传的节目,需核实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与平台注册的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签订反映本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方可启用上传功能。

3.对于持有《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将对PGC机构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监管。要上传超出允许范围的程序,应停止与它们的合作。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授权条件下使用。

4.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如果包含非法内容节目的UGC账号和上传重大非法内容节目的UGC账号在一周内上传超过三次,平台应将他们的身份信息、头像、账号名称等信息纳入“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

5.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规上传账号列表数据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列入“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的,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为其开立上传账号。

6.根据上传非法程序行为的严重程度,“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所列人员的禁入期为一年、三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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