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不知道“XXX”是注册商标,“XXX”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并没有“应该”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因此,即使被告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XXX”是注册商标,也不构成侵权。
从原告的投诉来看,投诉内容全部针对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无关;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与不正当竞争没有关联,所以原告的诉求比较混乱,请先固定他的诉求。
4.原告要求赔偿损失XX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被告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赔偿金额也应根据被告的利润额或原告的经营损失来确定。
被告餐厅的批准日期是XXX,XXX,成立才X个多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告餐厅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原告没有实际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根据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金额XX万元,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5.原告的真实目的显然是为了非法投机,显然是指依靠其所谓的强大力量压迫个体经营者,这与当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民族精神背道而驰。
6.如果被告的品牌名称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什么原告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被告的品牌名称,而是故意制造原告自己都不知道说什么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主张。
回答者: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范、商标侵权纠纷答辩;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号码。江西省福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他现在是“XXXXX食品店”的老板,营业地址是No。嘉善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某路。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商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
请求项目:
1.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二,侵权行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
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诉状中主张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两次从海宁XXXX购买“XXXX”,每箱48件,共计96件。在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销售一空,之后所涉及的产品不再购买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被申请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尊重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主观过错。
首先,普通人很难区分涉案产品在外观上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被申请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最后,在获得XXXX XX的证据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发出警告或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被申请人销售的本案涉及的产品是从XXXX购买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请求你院依法仲裁。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XXX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