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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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8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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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是指估价人员根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以及房地产的质量和等级及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使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使用政策对土地收益的影响。

2011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的适用性,然后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产发生交易,应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不动产具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应选择假设的开发方式进行评估。

如果可以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则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并对各种评价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后,合理确定评价结果。

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计算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审查、评估和鉴定。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和估价,并对出具的评估和估价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屋征收的评估和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价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办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原则上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办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择、评估结果确定等进行沟通。,并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和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价的目的、对象、时间等基本项目;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的送达时间和方式;

(8)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工作量相适应。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目的应当表述为“为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目的应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提供依据”。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或捏造。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包括已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登记房屋的鉴定处理结果。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

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鉴定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间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在评估时,由熟悉情况的双方以公平的方式自愿交易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称评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赁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和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等法定优先受偿款不从评估价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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