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委托方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1.一旦第三方与委托方签订任何贷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和“民间借贷”)
合同及其他贷款合同或协议);
2.虽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方获得贷款;
3.中介已履行中介义务,委托人与第三方达成其他协议。
第四条中介服务费
1.中介服务费标准:
委托方按委托方从第三方实际取得贷款总额的%支付中介费(中介费为税后费用)。委托方对此予以确认,并愿意按此比例支付中介服务费。
2.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一旦委托方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向中介方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方在本合同的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则不取得居间方。
书面约定委托方不得与第三方协商签订协议,否则中介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要求委托方支付生活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或关联企业或当地子公司及重庆所有再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中介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要求委托方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有效期(委托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此期间,中介必须积极推动第三方与委托方的实质性谈判,协助委托方和第三方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如果委托方在委托期间未能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委托方将不会向中介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违约责任:如委托方未支付中介服务费,中介方可要求委托方支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委托方愿意放弃超额违约金的一切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经出具,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发生的诉讼费和差旅费,按照重庆市司法局相关规定的上限计算。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中介方:
签字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