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宋丽 悬疑大案——河南洛阳毫无人性的监禁性奴奇案

编辑:
发布时间: 2020-12-23 19:08:56
分享:

事情发生在2011年9月,河南洛阳,一个23岁的女孩向当地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称自己刚从“大哥”挖的地窖中逃出来,还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她跟另外五个姑娘被诱骗绑架后,囚禁在地窖里沦为“大哥”的性奴,期间有两位“姐妹”因为不听话,还被“大哥”杀了。

由于案情重大,洛阳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成功解救了其他三名女孩,又根据三名女孩的描述,在地窖中挖出两具尸体。四十八小时后,试图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浩被抓捕归案。随后,此案被媒体冠以“洛阳性奴案”曝光。随着案件细节一点点披露,此案迅速引起社会强烈震动。被囚禁的女子和李浩在地窖中的生活几乎完全丧失了人性。

犯人李浩

李浩,男,河南南阳市新野县人,案发时34岁,已婚,跟妻子育有一子,是消防部队转业人员,案发时在洛阳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也是由于这个身份,当时采写此案的一位记者还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质问,说记者侵犯了“国家机密”)。河南洛阳性奴案08年,李浩以妻子的名义在离住处不远的小区购买了一处地下室,然后从互联网上得知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于是萌生了诱骗女青年为其谋取钱财的念头。

萌生念头后,李浩开始为自己的计划做准备。09年8月,李浩开始在地下室里挖地窖。为了不引起他人注意,他将挖地窖的时间选在深夜,清晨再用尼龙袋将土装着用摩托车运走。由于工程量较大,有时不能回家,李浩便向妻子撒谎说自己另找了一份工作,晚上得住在单位。

两个月后,李浩从KTV诱骗来第一名女孩,由于那时地窖尚未完工,他便强迫被骗来的女孩跟他一起挖地窖。

地窖门口

随后李浩又陆陆续续以“出台”为名义从发廊、KTV、夜总会骗来其他五名女孩(最小十六岁,最大二十三岁),并强行与这些女孩发生性关系。一年后,这个隐藏在地下六米、有七道铁门把守、几个房间加起来面积不足20平米、具有通风系统的地窖完工。

地窖平面图

囚禁女孩之初,为了防止这些女孩有力气逃跑,李浩每隔两天送饭一次,后来觉得太麻烦,干脆买了做饭工具,并给地窖通了电,不定时送一次米和菜,让女孩们自己做饭。还在地窖里准备了电脑和影碟,供女孩们消遣。电脑是联不上网的,主要用于听音乐。

最先进入地窖的两个女孩起初一直想逃跑。2010年7月,地窖中仅有的两个女孩其中一位趁李浩不备,从背后偷袭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拷在床上,然后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折磨,发现女孩始终不肯屈服,李浩便谋生杀了她的想法。

动了杀心的李浩叫来地窖里的另一个女孩,用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她参与杀人,女孩出于恐惧,与李浩合力将被害者掐死,然后将尸体掩埋于地窖床板之下。之后李浩分别于2010年12月、2011年3月、2011年5月、2011年7月骗来其他四位女孩。至此,地窖中女孩数量达到五位。

地窖中睡觉的床

在多次与这些女孩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一位怀孕后,李浩觉得这些女孩已经足够听话,便在地窖中拉了网线,买来摄像头,开始控制女孩们进行淫秽视频表演,以“50元三十分钟”、“100元五十分钟”进行收费,通过支付宝和网银结算,获利数千元。在控制女孩们进行淫秽表演的过程中,李浩突然发现其中一个女孩得了妇科病,既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也不能供他发泄兽欲,便觉得她再没有任何利用价值,可以处理掉。

李浩将自己的想法与其他四名女孩透露后,得到了其他女孩一致响应(……),当晚五人便对那名女孩进行殴打,又以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几天后,女孩被折磨致死。河南洛阳性奴案发现女孩死后,李浩伙同其他四名女孩将尸体用红砖砌在了地窖入口处一个水池内。

红线处为埋尸地点

此时,地窖内剩下的四名女孩都已对李浩服服帖帖,发生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不仅不仇恨李浩,反而将李浩称为“老公”、“大哥”,并会为了当晚谁能与李浩“睡觉”而吃醋、吵架,甚至在警察第一次打开地窖时,当时还在地窖中的一名女孩兴奋地喊:“大哥你回来了啊?”(其他三名两名在外卖淫,一名已经逃跑),看到是警察后才放声大哭。而在后续调查中,这些女孩也出现不同程度偏袒李浩的现象。

地窖生活图

最后案发的原因是李浩觉得女孩们都已“非常听话”,而淫秽视频表演所带来的收入并不可观,于是他胆大包天带着四名女孩在地窖附近卖淫,卖淫三天后,其他一名女孩趁机逃跑,随后洛阳警方就接到了那个引爆此案的电话。据围观群众说,在警察第一次封锁地窖进行调查时,还看到李浩骑着摩托带着自己只有几个月大女孩在附近观察,确定警察是在调查地窖后,李浩跑到妹妹家,将自己做的事如实相告,然后从妹妹那里得到了逃跑的路费。

李浩跑出没多远,便被警方抓捕归案。此案让我觉得不可思议的细节有六个。

1、从第一个女孩进入地窖到案发,近两年内附近的居民没有听到任何呼救。而经警察事后实验,虽然地窖深达六米,但由于每个地下室都有一个高出外面地面三十厘米左右的气窗,尽力呼叫,住在地下室附近的居民依然能够听见。

2、如果说第一名女孩是被逼杀人,后来的这名女孩和其他三名女孩在李浩萝卜加大棒(举报谁想逃跑有奖、听话有奖)的“管理”方式下已经可以为李浩做任何事,包括杀人、包括偏袒、包括外出卖淫时不求救、包括用性取悦。

3、李浩的妹妹在得知自己的哥哥犯下如此罪行之后,居然不报警不揭发不劝他自首,还主动为其提供逃跑的路费。

4、从第一名女孩被囚禁到案发的近两年内,当地警方没有接到任何关于人员失踪的报案。而另一个社会现实是,各地大多数未破命案,被害者都是性工作者。

5、案发后当地政府和公安出于案件细节过多曝光怕引起社会恐慌我理解,但我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允许媒体报道,甚至要挟、恐吓采写该事件的记者。

6、从挖地窖到囚禁女孩,两年来,李浩露出的马脚不只一个,但没有任何人因为对他一些怪异的行为起疑心而报警让警察去查一下那个地窖里到底有什么,更要命的是,距离那个地窖仅仅一百米就是一个派出所,两百米就是一个武警支队。

民警在对被解救女孩询问时发现,她们对被囚禁期间的描述反映出,李浩对女子“照顾有加”。直至见到民警之前,这些女子甚至“忘记了恨”。最让民警们不能理解是,被解救女子中,竟然有人在民警调查过程试图袒护李浩。“据我分析,李浩善于与人沟通。他对女孩们的洗脑是很成功的。”有着十多年刑侦经验的郑胜利说,其次是,这些被解救者很可 能被迫或自愿参与了对另外两个被囚女子的杀害。李浩借此控制她们的心智。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相关阅读
热门精选
孩子 皮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