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儿
疑问前日在网上遇到相互抬杠的,是关于在旧社会小妾究竟能不能扶正的问题。
一方是礼法派,坚持“礼无二嫡”,坚持原配权力高于一切,小妾绝对不允许扶正,就是死了续娶他人,也轮不着小妾;
另一方是实例派,上到皇家,康熙皇帝的第二位皇后孝昭仁皇后钮祜禄氏,原本是侧妃,是妾室,但是在元配孝诚仁皇后赫舍里氏去世后,成为皇后,甚至还补办了“纳采、大徵如大婚礼”,而且孝昭仁皇后还是庶出,她的生母是遏必隆侧室舒舒觉罗氏,而不是嫡妻;中到官员,《红楼梦》中的娇杏原本是甄士隐家中的奴婢,嫁给了当时已经是从四品知府的贾雨村为妾,贾雨村正室死去之后,就将娇杏扶为正室;下到普通百姓,《金瓶梅》中李瓶儿先在梁中书府中做妾,后来经人撮合,居然就嫁给了花子虚做正妻。
李瓶儿
这双方的理由都很充分,看来在古代,小妾扶正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是“可以”和“不可以”这种二选一的方式就能回答的。在各个朝代小妾扶正情况也是不同的,有礼法、律法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差异。
一夫一妻媵妾时代,妻亡媵替,小妾永远没有机会殷商时期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在商朝早期婚姻制度还保留有群婚制的影子,与之相关的宗法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王位继承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兄终弟及。殷商30王,仅传17世,14世是兄弟相传,4世是叔侄相传,“父传子家天下”的理念还不是很严格。但到了商朝晚期,宗法制度开始固定在父子相传上了,一个王有多个儿子,究竟让那个儿子继承王位的问题就很令人头疼,以母亲的地位来分别嫡庶的方法就诞生了。
妾字最初指的是罪女,身份低贱
这个时候侧室能不能扶正呢?
《吕氏春秋·当务 》中记载了一个典型的例子。纣王的母亲生了三个孩子,老大微子启,老二仲衍,老三就是受。应该如何确定继承人呢?就是依据的嫡庶关系。
同一个母亲生的孩子还有嫡庶?是的。
纣王的母亲原是帝乙的侧室,她当侧室时生下了微子启、仲衍。之后,侧室扶正,成为帝乙的王后,生下了受。她在做侧室时,生的微子启、仲衍就是庶子,而当了正室之后生的受就是嫡子,因此受最终继承了王位,成为了殷商的最后一位王--纣王,纣王就是小而嫡的例子。这个记录主要为了说明嫡庶的分别方式,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在商朝晚期,形成了正妻侧室有别的制度,而且侧室可以扶正成正室,纣王的母亲就是从侧室扶正的。
芈月就是媵妾
西周时期
周朝是中国古代礼法定型的时代,尤其是婚姻这种重要的制度,要求的就很严格。“礼无二嫡”的观念也是这个时候确立的,元配的地位在配偶中是最高的,一个家庭中只能有一个妻子,这位妻子生下的儿子才是嫡子。
礼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人不能不死啊,万一原配死了,那么由谁来主内呢?谁来参加祖先的祭祀呢?如果找新人替上,不熟悉家中的情况,也不好管理。也不能从出身卑贱的小妾中选,毕竟有门第之见,正妻的出身不能太差。
于是周朝就有了媵妾制度,,媵妾是女子出嫁为正妻的时候,一同嫁到夫家的女子。这种媵妾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亲姐妹同嫁,第二种是堂姐妹同嫁,最低的是丫鬟陪嫁。不管是哪一种,媵妾都是女方的自家人,是一条心的。万一正室无福,中间亡故了,自己的姐妹顶替上,既能维持两个家族的姻亲关系不断,也能善待正室留下的孩子。就是正室不倒,自己家的姐妹,关系也好处理。媵妾的身份比妾室要高,因此也被称为贵妾。她们可以随正室出席正式场合,在正室亡故后,可以被扶正为正妻,死后可以与丈夫、原配合葬。出身卑贱的妾室,是没有机会被扶正的。
假如正室没有儿子,她可以收养其他庶子,作为继承人,但是只要正室在,庶子的母亲媵妾的身份也不会改变。
周朝一直到春秋,媵妾制度在贵族中间非常流行,《诗经·大雅·韩奕 》中记载: “韩侯娶妻 … … 诸娣从之。”这里面的诸娣就是陪嫁的媵妾。但是这种情况在战国时期渐渐消失,到了汉代,媵妾合一,媵妾制度消失,取而代之的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了。
弃夫人剧照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小妾扶正的例子屡有发生。
春秋战国时期,天子势衰,礼法渐渐崩坏,诸侯开始按照自己的个人想法行事,就出现了一些违背礼法的行为。其中将自己喜爱的姬妾扶正,或者立她们所生的庶子为太子的事情,时有发生。
《左传》记载:“宋有生女子赤而毛,弃之堤下,宋平公母共姬之御者见而收之,因名曰弃。长而美好,纳之平公,生子曰佐。后宋臣伊戾谗太子痤而杀之。先是,大夫华元出奔晋,华弱奔鲁,华臣奔陈,华合比奔卫。“
这段《左传》中记载的故事就是讲弃夫人的故事。弃夫人原来是一个红毛怪婴,生下后被抛弃在河堤上。宋平公母亲的司机发现后,收养了她,取名弃。弃长大后,红毛褪去,生的花容月貌,司机就把她给了宋平公做小妾。弃不是媵妾,只是身份卑下的贱妾,但是由于弃深得平公喜爱,并且生下了公子佐。宋平公原来有正室夫人嫡出的太子痤,宋平公二十九年因为大臣伊戾的谗言,杀了太子痤,立了小妾弃所生的公子佐为太子,弃也成为正室夫人。宋平公“以妾为妻”的做法不合礼法,为国人所诟病,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有没有人来制裁他,太子佐后来就成为了宋元公。
正是因为春秋时期,出现了这么多违背礼法的事,诸侯会盟企图重新恢复西周时期的社会秩序,特地将“无以妾为妻”作为会盟的约定之一。但是没有统一稳定的社会局面,这样的会盟约定没有监督执行者,也只不过流于形式罢了,非礼的男女关系和婚姻,在贵族中时常发生。上梁不正下梁歪,平民中也不鲜见,只是违背礼法,在人们的议论中,这些行为还是为人所不齿的。
秦始皇
结束春秋战国纷乱局势的秦始皇,他自己的身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史记·吕不韦列传》中记载:秦昭王太子死,以次子安国君为太子,安国君的母亲唐太后就是姬妾,安国君是庶子,这种情况是没有嫡子了,以庶长子为继承者,还是按照礼法实行的。安国君的正夫人,也就是嫡妻是华阳夫人,一直没有孩子。虽然受到安国君的宠爱,也有忧患意识,她随时可能失宠被废,这种事在战国时期,是经常发生的事。因此吕不韦看透了她的心事,因此去游说她收养小妾所生的庶子子楚。子楚即非嫡子,又非庶长,只是被华阳夫人收养,成为名义上的嫡子而已,他的亲生母亲夏姬在子楚立为太子之后,地位也没有发生改变。直到子楚继位后,才被尊为太后,也不及华阳太后尊贵。
吕不韦:“吾闻之,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弛。今夫人事太子,甚爱而无子,不以此时蚤自结於诸子中贤孝者,举立以为适而子之,夫在则重尊,夫百岁之后,所子者为王,终不失势,此所谓一言而万世之利也。不以繁华时树本,即色衰爱弛后,虽欲开一语,尚可得乎?今子楚贤,而自知中男也,次不得为适,其母又不得幸,自附夫人,夫人诚以此时拔以为适,夫人则竟世有宠於秦矣。.”
子楚的夫人原来只是一个邯郸歌姬,并非明媒正娶,因为生了嬴政,就从贱妾直接立为了夫人,子楚成为秦庄襄王的时候,她就成了王后。这些都是不合礼法的,但是在战国时代,就这样存在着。
想以妾代妻位的戚夫人下场很惨
秦汉之后,媵妾归一,只余妻妾,妾室代妻时有发生经历了春秋战国五百多年的动荡,华夏归于一统,尤其是汉朝建立之后,采用叔孙通的建议恢复礼法,并且制定《九章律》作为依据,对于“乱妻妾位”明确禁止,并且有强有力的朝廷机构来维护汉律的执行。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习俗一时不太容易纠正,在西汉时期有人因为“乱妻妾位”受到制裁了,但是西汉时期,婚姻理念还是比较自由的,汉武帝的母亲王娡曾经还嫁过金王孙,生下一女,也不妨碍她成为皇后。
母凭子贵,王娡却成功了
我们看看汉朝皇后列表,皇帝自己也多有废后事,废后之后,从皇后下面的妾室中晋一位为皇后。只要正室去世或者被废、被休、求去,丈夫就可以立继室,以承宗庙。这个继室可以是妾室中选,也可以另娶。
西汉皇帝中,多有废除皇后,立小妾为正室的例子;到了东汉时期,东汉初年汉光武帝的第一位皇后郭圣通也被废,贵人阴丽华被封为皇后。汉和帝也曾经废后,立妾室邓绥为皇后。汉桓帝、汉章帝、汉献帝都曾废后再立侧室。
西汉皇后列表
汉朝文献中,休妻之时多有记载。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记载了东汉末年焦仲卿和刘兰芝的婚姻问题。焦母逼焦仲卿休妻,因为焦仲卿没有妾室,焦母打算给他另娶秦罗敷为妻。
《孔雀东南飞》:“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汉书》中记载的朱买臣和妻子的婚姻状况,是朱买臣的妻子嫌弃朱买臣四十好几了,家中依然贫穷,自己求去。
在研究汉朝婚姻史的文章中,常常引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小妾严禁代妻的例子,就是孔乡侯傅晏,因“以妾为妻”被“夺爵流放、免国”,法度严苛如斯,国丈尚不可免,何况其他。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一回事,这是断章取义的。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
西汉元寿二年,孔乡侯傅晏由于以妾为妻,“乱妻妾之位”,被夺爵流放,孔乡侯国被免为县。
此时是公元前7年,是西汉末年,离王莽代汉只有13年。傅晏是汉哀帝傅皇后的父亲,也是汉哀帝祖母傅氏的堂侄子,汉哀帝的堂叔。绥和二年时,刘欣继位,傅氏被立为皇后,封了傅晏为孔乡侯。元寿二年,汉哀帝去世,王莽和太皇太后王政君一同铲除了傅氏家族的势力,废掉汉哀帝傅皇后,甚至把傅昭仪的坟墓挖了重新安葬。傅宴以妾为妻不是一日两日了,他此时已经倒台,用什么罪名都可以了,之所以以妾为妻,多是出于傅昭仪以孙子继承皇位,封为皇太太后,汉元帝正妻王政君多年以来受到压制的一种报复,而并非汉代没有妾代妻室的事情发生。
但是,休妻不是随便就可以休的。汉朝已经形成了“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理由: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但是又有三不去来维护妻子的利益:“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七出三不去的理念形成之后,被各朝代所沿用,一直到封建社会结束。皇帝废后也不能说废即废,也要根据这个理念。
虽然有“三不去”的保障条款,但是在一个男权社会,正妻除了自己强大的母族作为保障,其他的条款约束力实在不大。
衣冠南渡
两晋时期,时局动荡,礼有二嫡,只分先后,不分贵贱两晋时代,婚姻制度基本上还是继承前朝,但是到了西晋末年,时局动荡。以前虽然有代妻之事发生,但是“礼不二嫡”的原则基本上是坚持的,一个人要扶正小妾,就要先把原来的妻子休弃。家中的妻妾虽多,始终是有一位妻子的。但到了晋朝,出现了二妻的现象。但礼法对人的影响依旧很深,谁家出现了这种“乱妻妾位”的事情,人们对他的评价是很低的。
《晋书·武帝纪》记载:泰始十年闰正月丁亥诏曰: “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泰始年是晋朝第一位皇帝的年号,他取得天下后,要建立新秩序,婚姻制度是最基本的社会制度。诏书中说的“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正是对东汉后期至三国时期,婚姻制度混乱情况的总结。建立新朝,要向大家强调守规则,其中一条就是“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这是礼法中的规定,但是还是缺乏约束力,而且对于正妻的保护条款遇到与其他情况矛盾时,就要让步。
司马炎
同样是晋武帝时期,就发生了一个与诏令相矛盾的事。西晋开国元勋贾充的原配李婉,是三国曹魏中书令李丰的女儿,因为李丰和曹芳除司马师失败被杀,李婉被判流放到乐浪郡,只能与贾充离婚。李婉在流放之前有两个女儿贾褒、贾濬,她们是姓贾的,而且出嫁了,不在流放之列。贾褒嫁给了晋武帝司马炎的亲弟弟司马攸为正妃。不久以后,李婉遇赦归来,她现在已经和贾充离婚,并且在离婚期间,贾充已经娶了城阳太受守的女儿郭槐为妻,李婉父母兄弟已经被灭三族,现在就无家可归了。
因为“礼无二嫡”的指导思想,她女儿贾褒自然向着自己生母,想让父亲休掉郭槐,与母亲复婚,给母亲一个归宿。贾充的母亲柳氏也坚持礼法“原配至上”,逼贾充迎回李婉。但是郭槐为人十分强硬,贾充非常畏惧郭槐,不敢休妻,贾充只好请示晋武帝。晋武帝在礼法和实用性上,选择了实用性,准许贾充置左右夫人,承认二妻的存在,。后世每每突破“礼无二嫡”的界限时,总会援引此例。
为了避免两人发生冲突,贾充迎回李婉后也不敢让她回家,只是在永年里建了别居,让李婉居住。郭槐因为自己是继室,在气势上感觉矮了一些,从来不去拜访李婉。后来郭槐的女儿贾南风嫁给了皇太子司马衷,她觉得自己腰杆硬了,盛装打扮,前去李婉处。因为郭槐是太子妃之母,李婉要出迎,但是郭槐见了李婉,一则是被李婉的气质所折服,二则根深蒂固的大小观念,郭槐还是不自觉地给李婉行礼了。
郭槐的墓志铭
按照礼法,在贾充和李婉去世之后,二人要合葬的,但由于贾南风维护自己母亲的体面,不允许二人合葬,直到贾南风被杀之后,贾充还是与李婉合葬了,这是礼法对于人的影响。而郭槐死后,也是与贾充合葬,她的墓志铭上写着:“春秋六十,元康六年,薨于第寝。附葬于皇夫之兆。礼制依于武公。”
这个事开了头了,后面就有样学样,西晋末时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东晋陈诜,先娶李氏,被人掠去,又娶严氏。后来李氏被人救了,又回来找陈诜,“诜籍注领二妻”,公然在户口登记册上注明是有两位妻子的。
到了东晋元帝时,人们开始接受二嫡:“今二妻之人,无贵贱之礼,则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
一开始的时候,突破礼法,立二嫡是无奈之举,但是一旦突破之后,就开了方便之门,二嫡之事,一直到唐朝还依然兴盛。但是二嫡归二嫡,是先后娶的妻子,并非由小妾直接升成,小妾要想升为正室,还是要在正室被休或者去世之后。东晋皇帝的皇后都是嫡妻,只有三位是妾室,但生前并未当过皇后,只是自己的孩子继承皇位后追封的。
北魏孝文帝塑像
南北朝时期,鲜卑风俗的传入,嫡庶之别加深,妻死当需另娶,扶妾为正的事情少有发生。到了南北朝时期,鲜卑等民族南下,这些北方民族的婚恋观更加自由。
北方民族妇女有较强的生产能力,有独立的财产,不仅能主持家庭生产,还能走出家门,参加社会活动,接触社会上各个阶层的人物,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早期,鲜卑等民族的婚俗中还存在夫从妻居的现象,这样就无从谈起纳妾之事了。
在与中原地区较往的过程中,双方相互影响,风俗渐渐改变,但是女子彪悍独立的情形不改。妇女改嫁的现象普遍,上自妃嫔、公主,下到平民百姓,夫亡再嫁,不以为耻。
在北朝,关于妻妾的问题,出现了两个凸出的特点:
一、出现大量的并嫡现象;
二、正妻与小妾之间的差异变的更大了,小妾的地位比以往更低,而且小妾所生的庶子几同奴婢。
之所以出现这两种现象,原因都是由于妇女的地位高和门阀制度的兴起。假如男子因为经济或政治目的,娶了两家势力强大的女子,按照汉族的礼法,后娶者就要做妾,但是由于后娶者及其家族力量强大,可以给自己争取地位,这样男方就要做出让步,实行并嫡。
《魏书·李洪之传》:初,洪之微时,妻张氏助洪之经营资产,自贫至贵,多所补益,有男女几十人。洪之后得刘氏,刘芳从妹。洪之钦重,而疏薄张氏,为两宅别居,偏厚刘室。由是二妻妒竞,互相讼诅,两宅母子,往来如仇。及莅西州,以刘自随。
清河崔僧渊,“元妻房氏,生二子,伯驎、伯骥。后薄房氏,更纳平原杜氏。”
按照汉族礼法,庶子虽然是妾室所生,但是他们是老爷的儿子,认嫡母为母亲,庶子的地位要比自己的生母要高,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在北朝,由于正妻的地位高,对家庭有管理权,小妾多是买来,母族没有势力,她们所生的孩子地位很低,与奴婢无异,甚至不如奴婢,经常受到正妻及嫡子的虐待。一旦正室亡故,丈夫不会把小妾扶正,而是另娶。《颜氏家训》卷一《后娶》记载中:“河北鄙于侧出,不予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
《文苑英华》卷六--七载褚遂良《请千牛不简嫡庶表》称:“永嘉以来,王途不竞,在乎河北,风俗顿乖,以嫡待庶若奴,妻遇妾如婢。”
在男主人去世之后,女主人如果年轻,便会再嫁,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也会有娶年轻庶母的情形发生。
这一时期偶有扶正妾室的事情发生,但是几率比前朝低了很多。
北魏高阳王元雍,因为“多幸妓侍”,厌离妻子崔氏,幽禁崔氏,不久崔氏暴毙。时人纷纷议论是元雍殴杀妻子,但他也没有把妾室扶正。
东魏咸阳郡公孙腾纳了贫寒女子贾氏为妾,在正妻袁氏死后,孙腾因为贾氏有子,就把她扶为正妻,并且向朝廷给她讨了丹阳郡君的封号。这种事在西汉是一件寻常的事,在北朝竟然成了一件要记在史书中,进行嘲讽的例子。可见在北朝时期,以致在《北齐书》成书的唐朝,人们对于“以妾为妻”的观点变得更加严苛了。
《北齐书·卷十八·列传第十》:初,博陵崔孝芬取贫家子贾氏以为养女,孝芬死,其妻元更适郑伯猷,携贾于郑氏。贾有姿色,腾纳之,始以为妾。其妻袁氏死,腾以贾有子,正以为妻,诏封丹阳郡君,复请以袁氏爵回授其女。违礼肆情,多此类也。
历史上,太平嫁给薛绍的时候,并没有李慧娘,也不存在赐死的事
唐朝,妻妾分别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依然有并嫡现象,扶正小妾偶有发生,但是依然不合礼法,要受人非议众所周知,唐朝是一个妇女地位空前提高的朝代,结婚、离婚、再醮的程度相当自由。但是就是在唐朝,也只是正妻的地位有所提高而已,小妾的地位依然很低。并且法律严格规定嫡、庶之别,正妻、媵、妾、婢不得轻易改变身份。
《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78条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
按唐律,五品官以上可以有贵妾,称为媵;以下迄于庶人,只能娶妾;妾下面还有婢。妾的地位稍微高一些,必须是从良人中纳之。《唐律疏议》中做了解释:
问曰:放客女及婢为良,却留为妾者,合得何罪?
答曰:妾者,娶良人为之。据户令“自赎免贱,本主不留为部曲者,任其所乐”,况放客女及婢,本主
留为妾者,依律无罪。准‘自赎免贱’者例,得留为妾。
按照《唐律》,客女和婢女是贱民,不能直接成为妾,违反者会被判流刑。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她们已经生下孩子,另外是走了登记成良民的程序,客女、婢女与妾之间是可以有条件流动的。作为贵妾的媵可以在妻子亡故,或者被休之后,成为继室,像是武则天曾为高宗昭仪,在王皇后被废之后,成为皇后。皇帝后宫有品秩的后宫,就是贵妾,她们在某些条件之下,是有机会成为皇后的。
杜佑编纂通典
但是,妾虽然为良人,想要逾越身份,成为正妻,也是非常艰难的。即便是正妻亡故,丈夫爱惜,也不能轻易升为正妻。唐德宗宰相杜佑一生“治行无缺”,于国家忠心耿耿,是少有的贤相,但是就是晚年时,原配梁氏亡故,他将嬖妾李氏扶为正室,并且还给她请了封,为密国夫人。杜佑自己也没有多,就这么一妻一妾,梁氏生了三个儿子,李氏给他生了两个儿子,老年之后,为了给李氏一个名分,升她为正妻,这是有情有义了。但是,违背当时的礼法,《旧唐书》、《新唐书》都拿出来说事儿,评论他晚年以妾为夫人,是晚节不保,白壁有瑕。可见唐朝是一个对小妾极不友好的朝代,小妾想在正室亡故后扶正,是难上加难的。
《旧唐书》:佑性敦厚强力,尤精吏职,虽外示宽和,而持身有术。为政弘易,不尚皦察,掌计治民,物便而济,驭戎应变,即非所长。性嗜学,该涉古今,以富国安人之术为己任。佑承荫入仕,谳狱受知,博古该今,输忠效用;位居极品,荣逮子孙,操修之报,不亦宜哉!及其宾僚紊法,嬖妾受封,事重因循,难乎语于正矣!
《新唐书》:为人平易逊顺,与物不违忤,人皆爱重之,方汉胡广,然练达文采不及也。朱坡樊川,颇治亭观林苾,凿山股泉,与宾客置酒为乐。子弟皆奉朝请,贵盛为一时冠。天性精于吏职,为治不皦察,数斡计赋,相民利病而上下之,议者称佑治行无缺。惟晚年以妾为夫人,有所蔽云。耽、佑、楚皆惇儒,大衣高冠,雍容庙堂,道古今,处成务,可也;以大节责之,盖〈石昬〉中而玉表欤!悰、綯世当国,亦无足讥。
在唐朝,小妾唯一可以扬眉吐气的机会就是自己生下儿子,并且儿子有出息,做到了五品以上的官,还得正妻已经没有了,才能母凭子贵得以封诰。想着依靠丈夫得封,有唐一代,不过两三例尔,实在是指望不上的。
《旧唐书》记载:“凡庶子, 有五品以上官, 皆封嫡母, 无嫡母, 封所生母”。
章献皇后是个特例
宋朝承唐制,禁止以妾为妻,但是实际情况比唐朝要宽松。宋朝律法的规定和唐朝的规定差不多。都规定了客女和婢,有子及经放良可以升为妾,但是妾不能升为妻。只是实际上,妻亡、休之后,把妾室升为妻室的例子比唐朝多了起来。
《宋刑统户婚》“婚嫁妄冒”条中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疏曰:妻者妻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便亏夫妇之正道,赎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又云,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问曰:若用为妻,复有何罪?
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徒以妾为妻之坐。
虽然法律规定不准以妾为妻,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镇恭懿王赵元偓的孙子赵宗景正室去世了,他想着把小妾作为自己的继室,那要如何做才能规避律法呢?他是有办法的,他先将小妾运出府外,找一个成分好的朋友认作女儿,这样小妾身份就洗白成良家女了,然后再用三媒六聘娶进门,堂而皇之地成为了继室。但是后来事发,被“坐夺开府”,因为是宗亲,后来又免除处罚。
另外,许王赵元僖“丰肥,舌短寡言,娶功臣李谦溥侄女。而王不喜之。嬖惑侍妾张氏,号张梳头,阴有废嫡立为夫人之约”,但是没等赵元僖实现自己的诺言,就突发疾病死亡,张氏平日里在许王府多做僭越之事,为宋太宗所知晓,派昭宣使王继恩验问,随即下令绞死了张氏。
这两例是妾室升妻失败的例子。宋真宗皇后刘娥原是宋真宗府中歌姬,而且她在入府之前还曾经嫁过人。真宗继位之时,已经有了章穆郭皇后,她连名分都没有,后来也能成为皇后,可是殊例。
沈义伦画像
宋朝同唐朝规定虽然类似,但是执行起来却相差很多。宋朝与士大夫共治,即便有些官员将小妾扶为正室,也不会认真追究,这样使宋朝“以妾为妻”的现象就多了起来。
宋太宗时宰相沈义伦,原有正室阎氏,还有一个小妾田氏,正室阎氏无子,小妾田氏生下了沈义伦唯一的儿子沈继宗。在阎氏去世之后,沈义伦就把小妾田氏扶正为正室,但是沈义伦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宋朝的舆论环境也比唐朝宽松的多,正史也没有因为这个事说他什么。他这个庶子生的的女儿还成了宋真宗贵妃。参照杜佑的例子,我们就可以有明显的感受。
在妾室取得封号方面,她们同唐朝的妾室一样,在自己的儿子当上五品以上的官时,可以获得封诰。并且宋朝的小妾还能依凭丈夫的地位获得封诰。这一点比唐朝宽松的多了。
大将刘光世请封其三妾为孺人,得到皇帝的批准;
权臣韩佗胃四宠妾皆受封为郡国夫人;
太宗时,宰相沈伦,以妾田氏为鲁国夫人。
忽必烈
元朝并行两种婚姻制度,妾室扶正约束变松,甚至出现多妻多妾元朝时,两种婚姻制度并行,一种是汉人依然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另外,其他民族按照本民族的固有传统,保持一夫多妻制。
在元朝初期,蒙古人的多妻制影响到汉人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现一夫多妻多妾的现象,例如当时的汉人官员王善有八妻十二妾,贾德有十妻三妾。这样的话,朝廷封赠制度就无法正常实行了,为了规范这种行为,至元年间朝廷重申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发布条律:“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至元十月,户部定拟:“有妻更娶妻者,除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以前,准已婚为定,据已后更娶妻者,若委自愿,听改为妾。今后依已降条画,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有妻又“求娶妾者,许。”只是要求其“明立婚书求娶。”
按照这一条律,汉人是延续了之前的传统,是不允许重婚的。条律规定,在至元八年之前娶的多妻。可以维持多妻的状态,也证实了元初汉人中出现的多妻现象比较普遍。在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至至元十年之间娶的多妻,有两种选择,或者自降身份,甘愿为妾,或者离婚再嫁,可以自由选择,不住维持多妻的状态,也不准模仿蒙古人次妻的方式。在朝廷封赠中,妾室是不能靠转正获得封赠的。
《元律》:“后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段,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限。……所封妻委是以礼娶到正室,并不是侧室,婶妾奸婚娟优违法成亲,中间亦无诈冒违碍等。”
元文宗
这里有一个例子说明:浙东廉访使脱脱赤颜是蒙古人,他的生母何氏是其父亲的小妾,在其父亲去世之后,按照成吉思汗的《大扎撒》:“父亲死后,儿子除了不能处置自己的生母之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可以与之结婚,或者可以将她嫁与别人”,其嫡兄收继了庶母何氏为妻,并且向朝廷隐瞒何氏曾经为妾的经历,为其向朝廷讨到了温国夫人的封号,最后导致脱脱赤颜被罢职,何氏的封号也被追回。
这一个短短的事例中,反映了元朝中后期在婚姻方面的多种特点。蒙古人的收继婚的形式依然存在,儿子可以在父亲去世后,收继除自己生母以外的庶母,兄弟之间也可以收继自己的寡嫂、寡弟妹。民族间通婚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何氏本身是汉人,嫁给了脱脱赤颜的父亲,后又嫁给其子。但是其曾经为妾的经历,在封赠制度中,是被禁止依靠丈夫获得封赠的,这一点又是汉人的传统习俗。
御史陈良在弹劾本中的用词并不十分强硬:“请黜罢宪职,追还赠恩为宜”,说明这种法令对于蒙古人的约束还不十分强烈。脱脱赤颜最后被罢职的主要原因,应该是“阿附权奸倒剌沙”。按照脱脱赤颜的年纪,他的母亲起码四五十岁了,他的长兄口味再重也不至于娶年纪这么大的庶母,何氏应该在生下脱脱赤颜不久,就被嫡长子收继,那个时候她还年轻貌美,此时脱脱赤颜已经长大成人,时间过去很久了,中间都没有人管这个事。此时已经是至顺二年,也就是公元1330年了,倒剌沙在1328年“两都之战中被杀死。假如其他人不追究,这种事也不会被扒出来,这次只是援引条律,对于脱脱赤颜攀附倒剌沙的一次清算罢了。
《元史》:乙卯,监察御史陈良劾浙东廉访使脱脱赤颜阿附权奸倒剌沙,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欺诳朝廷,封温国夫人,请黜罢宪职,追还赠恩为宜。御史台臣以闻,从之。
由于存在两种婚姻制度,此时还存在大量的民族间的通婚,以妾为妻合法与非法就很难界定,执行起来更不容易,只有在涉及封赠、产生纠纷的时候,才会依照条律,认真处理,多数时候,还是默认。
例如忽必烈时,江淮大都督李檀娶宗王塔察儿之妹为次妻,按照汉人的制度,她就是小妾,按照蒙古人的制度,她就是次妻,这个事就不好弄。因为她是宗王妹,实际处理的时候,只能按照次妻来看了,不可能是妾室。
台湾学者洪金富在元代文献中做了一个统计:元代汉人娶蒙古人30例,娶色目人30例,娶契丹人9例,娶女真人60例,娶渤海、高丽人10例,通计139例,汉人嫁蒙古,52例,嫁色目人110例,嫁契丹人35例,嫁女真人46例,嫁渤海人4例,共计247例。汉人嫁娶非汉人总数是386例。
这仅仅是文献记载的,现实中没有记载的,恐怕会更多。这样一来,妾和次妻就更难界定了,所以元朝小妾扶正就有些滥觞,这也为明朝律法的改变,提供了现实基础。
《大明律·户律·婚姻》对妻妾问题做了规定
明朝《大明律》中的两个字,给了小妾扶正的依据明朝“妻妾乱位”的规定就与唐宋大不相同了,原来的徒刑改成了杖刑;在以妾为妻前面加了两个字:妻在,虽然就是两个字的改变,意思大不相同,妻妾的界限在法律上变得可以有条件的逾越了。
《大明律》:凡以妻为妾者, 杖一百 。妻在 , 以妾为妻者 , 杖九十, 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离异 。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 方许娶妾 。违者, 笞四十。所生之子则 “无贰体”。
在《明律》中,对于有妻更娶的禁止,直接否定了并嫡的情况。但是正妻亡故、被休之后,是可以另娶继室或者把小妾扶正为继室的。明代小说《金瓶梅》中,庞春梅嫁给周守备之后,生下一个儿子,结果就被扶正成了守备夫人。
一品诰命
关于小妾可不可以“封赠”的问题。
因为宋朝的时候,有小妾依靠丈夫讨得封号的前例。明朝一开国的时候,就有人给自己的小妾讨封号。洪武十六年,广东都指挥狄崇、王臻把自己的小妾扶为继室,于是向朝廷讨封号。这一时期正是明朝制定礼制的时期,于是朱元璋就让大臣们讨论这件事,礼部尚书任昂等人坚持不给封诰,于是朱元璋就让任昂和翰林院制定“嫡妾封赠例”:
“例所封妻 ,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 、娼优 、婢妾, 并不许申请。”。洪武十六年发过不准扶妾为妻的诏令:“凡正妻在日 ,所娶侧室皆谓之妾 ;正妻殁 ,诸妾不许再立为妻。若以礼聘良家女为妻 ,许受封赠。”但后期有过修改,包括《大明律》也有过多次修改,我们以时间晚者为准。有一些文章只取其中一条两条,就得出结论,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从这个诏令的情况来看,明朝以再醮 、娼优 、婢妾为妻子的情况是存在的,朝廷对于这种情况已经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但是一旦涉及封赠问题,朝廷还是比较严格的,不允许这些出身的女子申请封赠。
严世蕃画像
隆庆年间,南京掌中军都督府事魏国公徐鹏举的原配张氏去世,因为张氏没有生儿子,徐鹏举就把小妾郑氏扶为正室。扶正妾室的话,别人也不会追究他的责任,偏偏他还要给他老婆讨封。他知道朝廷的制度,直接上疏是不行的,于是他贿赂严世蕃,把这个事给办下来了,郑氏被封为魏国夫人。后来严世蕃势败,朝廷追查起来,追夺了郑氏的诰命。但这个案例中,只是追究违例申请诰命的罪过,并没有说徐鹏举以妾为妻是有罪的。
在明朝,小妾依靠丈夫得到封赠就成为不可能的了。但是她们依然有得到封赠的机会,就是靠自己的儿子。在明朝,嫡母、继母、所生的庶母都有机会获得封赠,但是制度也多次变动过。
明朝初年,朱元璋以翰林学士刘三吾奏言:“宋制 ,母以子贵,,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赠 ”,特发诏令,庶母也按照宋代之制加以封赠:“凡诸子应封父母 、嫡母在, 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 。”
弘治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母,,而父官高于己者,,嫡母,照旧例,从父之官。如系生母, 止照子官
品 。“
隆庆元年题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准追赠 。”
二年题准:“三母不得并封。今后封赠,止许嫡母一人 ,生母一人,继嫡母不得概封。”
成化年间,刑部右侍郎林鹗的生母程氏就是小妾出身,正室性格悍妒,程氏怀孕时,正室给程氏多次服用打胎药,所幸没有流产。待林鹗出生后,林鹗的父亲怕正室谋害林鹗,把他寄养在朋友家中。等到林鹗到了右侍郎,就为生母程氏请了诰命,程氏就成了三品的淑人。
另外关于母妻封赠问题,明朝也做了调整,庶子的地位比妾室出身的母亲要高,庶子的妻子是正室,她有可能因为丈夫的官位,轻易获得诰命。但是明朝“封赠例”添了一条:“所生母未封,不得先封其妻”。在庶子的家庭范围内,维护了生母作为婆婆的尊严,不至于出现儿媳妇有诰命,婆婆要拜见儿媳的这种情况。这也是对孝道的维护。
这张族谱的祖先有两位诰命夫人
清朝妾扶正为妻的现象普遍,也得到了社会的默认,但是礼法的约束始终存在清朝律法关于妻妾的规定和明朝差不多。
《大清律例》:“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在明朝中后期出现了大量小妾被扶为正妻的实例,到了清朝,小妾扶正的事情也成了一种不符合礼法,但是如果做了,别人也不会追究的事。但是小妾扶正是要在正妻去世之后,一般扶正的小妾还要有儿子。在清朝初年成书的《红楼梦》中,就会出现娇杏这种由奴婢成为妾室,再成为正室的情况。到了清朝末年,甚至大理院判例也承认了小妾扶正的合法性。
为了维护礼法的严肃性,不至于让男人轻易地扶正小妾,宗族之内也要经过一致讨论、同意,方能将小妾扶为正室。一旦小妾扶为正室,死后就可以葬入祖坟,牌位要入家庙,所以要进行集体决议。
山东嘉祥、东阿等县的习惯:“正室无子,侧室生子而正室身故者,得以侧室为正室。但须得亲族同意,或由其子于嫡母故后,得亲族同意,尊生母为父之正室。”
尹继善画像
关于小妾封赠的规定,清朝与明朝基本相同,小妾的诰命获得还是得靠自己的儿子。雍正年间有一则趣闻:
尹继善,庶出,生母徐氏为内阁学士尹泰小妾。尹继善官至从一品总督了,其生母徐氏依旧“青衣侍屏偃”。此时他的嫡母已经“妻凭夫贵”,获得了从二品诰命夫人的封号。雍正皇帝询问了他家中的情况,认为尹泰之所以能够官运亨通,成为内阁学士,也是沾了尹继善的光,他老婆得到了诰命,尹继善的生母却依然是个和婢女差不多的小妾,这太不合理了。
清朝封赠例:父官高於子者,嫡母从父官,生母从子官;官卑於子者,从子官封赠。
按照清朝封赠例,尹继善的品秩要高于其父尹泰,那么其嫡母应该从子官,封为从一品夫人。但是为了表示对于尹继善的抬举,他嫡母的封赠没有动。雍正皇帝在了解尹继善情况的第二天,就令人带了诏书和诰命服饰来到了尹泰府上,直接封了徐氏为从一品诰命夫人。
“翌日,命内监宫娥四人捧翟茀翠衣至相国第,扶夫人榻上,代为栉沐袨服襐饰,花钗灿然,八旗命妇皆严妆来围夫人,而贺者相踵也。顷之,满汉内阁学士捧玺书高呼入曰;有诏!相国与夫人跪,乃宣读曰:大学士尹泰非籍其子继善之贤,不得入相,非侧室徐氏,继善何由生?著敕封徐氏为一品夫人,尹泰先肃谢夫人,再如诏行礼。宣毕,四宫娥拥夫人南面坐,四内监引相国拜夫人,夫人惊,踧踖欲起,四宫娥强按之不得动,既乃重行夫妇合卺结褵之仪,内府梨园亦至。管弦铿锵,肴烝纷罗,诸命妇各持觞为相国夫人寿酒,罢,大欢笑去。”
清乾隆之后,允许“一子兼承两房之嗣”,这种情况可以两娶,不适用于“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这一条款。但是在律法上,后取之妻还是被认为是小妾,如果后娶之女不想当这个小妾,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但是如果两厢情愿,就默认,不会判其离异。
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 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订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至兼祧两房之义,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妾室扶正没有那么简单
结论自一夫一妻多妾制诞生以来,“”礼无二嫡“”礼法的约束始终存在,以妾为妻是一件不合礼法的事,在任何封建王朝都是被人们所非议的,在宗法社会,嫡妻在礼法上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但是非议的程度,按照各个朝代文化背景的差异有所不同。在明清时期,人们似乎更加实际,在正妻亡故之后,对于已经生子的小妾,开始有条件的开放政策。例如可以记入族谱,在经过宗族投票一致通过后,可以扶正为正室。这跟宋朝之后,小妾可以凭借儿子的官位获得封赠,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律法上,在初期,小妾扶正的问题主要依靠礼法来约束,没有正式写入律法。随着门阀制度的形成,为了维护门阀之间的婚姻稳定性,小妾禁止扶正开始写入律法。但是随着门阀士族的衰退、不同婚姻理念的冲击,律法中的条款也开始变动,对小妾扶正的禁止也开始松动起来。在执行上,更具有灵活性,一些官员可以凭借自己的地位和权势,违例获得小妾的封赠。但在礼法和律法的双重约束下,使人们不能轻易将小妾扶为正室。
邢夫人比王夫人的品秩高
《红楼梦》中贾赦和贾珍都是有官位的,在妻子亡故之后,他们并没有将小妾扶为正室,而是续娶了家境一般,却出身良好的邢夫人和尤氏为继室。邢夫人和尤氏也凭借丈夫的官职获得了一品夫人和三品淑人的诰命。
贾琏捐了一个同知的官位,他的正室王熙凤就应该是六品安人的敕命。如果王熙凤死了,平儿被扶正,因为平儿出身是妾室,根据当时的制度,她是无法获得安人的敕命的,贾琏在官场上往来关系就变得很不方便。别人的正妻都有诰命,可以出席一些重大的场合,就比如说元妃省亲、宫里的老王妃薨后的吊唁、其他外命妇的往来拜访,这些事情都需要有诰命、敕命身份的正室去参加。平儿扶正后,请不下封号来,这些事情都不能做,扶正的意义就减弱了很多。
四位外命妇
开头中,我们提到了孝昭仁皇后的事例,一方面是皇家层面,皇帝侧妃,哪一个出身都高贵的很,不同普通人家的妾室,不受律法限制,孝昭仁皇后去世后,康熙皇帝还扶正了孝懿仁皇后章佳氏,章佳氏是佟国维之女,身份尊贵,自然也不在贱妾之列;在礼法方面,皇家也做了妥协,皇帝在册封孝昭仁皇后时,补上了结婚大礼,孝昭仁皇后就算是继室了。
娇杏可以扶正,但是不会有诰命
我们提到贾雨村的小妾娇杏,有人根据贾雨村从四品的官职,推断出娇杏做了从四品的恭人,但是在清朝,这是不可能的。娇杏在贾雨村家被贾雨村扶正为正室,如果贾雨村和娇杏能白头到老,娇杏可以与贾雨村合葬,牌位进贾家宗庙,这是他自己家的事。但是在朝廷那边,娇杏的正室身份是不被承认的,她曾经是贾雨村的妾室,就不可能依据贾雨村的官职授予诰命,《红楼梦》中也没有提到娇杏是有诰命的,这就是当时的现状,也是朝廷层面对于礼法的维护。除非贾雨村通过瞒报、隐匿的方式,欺瞒朝廷,为娇杏请的诰命,但是一旦被人告发,所有的事情都要归零,瞒报者还要受到制裁。
花子虚的例子就是无官平民的例子,反正这辈子都不会有封赠,只要家长族中同意,就可以以妾为妻。
所以,即便是朝廷会默认小妾扶正之事,官员也不会在年轻时扶正小妾。只有在退休之后,儿孙辈已经踏上仕途,小妾有可能“母凭子贵”,正妻又去世了,才会考虑扶正小妾。至于没有功名的平头百姓,这种约束就少的多,在经父母、宗族同意后,即可完成扶正的程序。
妻妾制度的结束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当时的情况,是根本不能贯彻实行的,所以民国时期,还存在大量的纳妾现象。一直到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才正式结束了妻妾制度,持续了几千年的妻妾之争,才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