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央企混改操作指引落地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迎来了实操指南。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网站显示,11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通知》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
专家认为,《通知》提升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性、灵活性,打开了激励的空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提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为公司注入发展动力,也为资本市场释放新红利。
要点速览
□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据国资委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共有45家中央企业控股的92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2.8%,主要分布在通信与信息技术、科研、医药、机械、军工、能源等行业领域。
“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基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应该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从而更有效的牵引长期战略实现。”倪柏箭指出,此规定为企业建立持续稳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政策便利性。
业内人士表示,在一系列政策驱动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提速,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将明显提升,成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的利器。